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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截止】关于征求《靖安县超标粮收购处置管理办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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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委和政府责任制,切实扛稳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政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严防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环节,保障粮油食品安全,靖安县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制定靖安县超标粮收购处置管理办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相关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1月17日至217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反馈至靖安县粮食安全保障中心302室(邮箱:503huangjun@163.com),并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石福磊  18146706926    

    靖安县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1月16


    靖安县超标粮收购处置管理办法2024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管理办法2023年度江西省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若干西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宜春市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我县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环节,保障粮油食品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早籼稻中晚籼稻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

    第三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通过转让、改变包装等方式将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

    第二章收购与储存

    第五条 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得限收拒收。

    第六条 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用于超标粮定点收购的企业需经县政府批准,承担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快检设备扦样和检验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江西省稻谷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必检项目》有关要求执行。粮食收购入库时,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按是否超标实行分仓储存,定点收购企业应详细记录收购、检测等有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七条 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情况的监测工作。

    扦样与检验

    第八条粮食收购结束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粮食安全保障中心要制定具体扦样检验工作方案,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对定点收购的粮食进行抽检。

    第九条 粮食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条 粮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超标粮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

    监管与处置

    第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粮食安全保障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严格监管。督促超标粮定点收购的企业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第十二条 超标粮食原则上应按检验结果分类集并到库容较大的、储存条件较好且便于开展信息化监管或具备“穿透式”监管能力地方储备粮库点储存。

    第十三条 按照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和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     

    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第十四条超标粮食实行定向竞价销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粮食安全保障中心应选择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的企业参与竞标,超标粮定点收购的企业实行定向竞价销售超标粮原则上应通过正规的粮食交易网络平台开展竞价销售并依照企业加工处理能力,限制企业购买数量。中标企业所购粮食只限本企业使用,严禁转让及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超标粮食销售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出库,并在粮食出库前1天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粮食安全保障中心报告。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定向竞价销售的超标粮食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用途。

    第十六条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应当在超标粮食入库前1 天向当地监管部门县粮食、农业农村、市监部门等报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应当对入库的超标粮食进行查验,索取随货同行的质量检验报告,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入库统计台账和粮食质量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对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保存销售统计台账等相关资料。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也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要逐月向当地监管部门县粮食、农业农村、市监部门等报告超标粮食转化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等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等。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后一周内,要将处置结果汇总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负责该环节监管的部门要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省外市外调入粮食质量管控,对作为储备的粮源,在采购时要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严禁超标粮食作为地方储备粮。

    第二十条各相关监管部门县粮食、农业农村、市监部门等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追溯制度,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实现全程监管,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环节

    第二十一条 超标粮食处置相关费用(含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由县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二条 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及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部门县粮食、农业农村、市监部门等,应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责任。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出现监管空白,造成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食品加工环节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和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相关规定。对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欺报瞒报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粮食检测机构,在样品的采集、检验、报告等各环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露秘密信息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检验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文件《靖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靖安县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靖府办发2016〕57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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