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自然资源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自然资源领域信息公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中源弘)

访问量:

关联稿件:

被处罚单位:江西省中源弘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23日

违法事实:

江西省中源弘实业有限公司在靖安县中源乡三坪村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硬化中源弘项目周边道路等基础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

1.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并处罚款,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0元、林地每平米300元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140874元。

                          2022年11月23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