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某辉(36****1971****0014)、刘某轩(36****1994****001X)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7月21日
违法事实:我局通过检察机关移送,于2023年7月4日对陈晓辉、刘方轩利用靖安塔上安置房项目建设非法采矿案一案立案调查。经查,陈晓辉、刘方轩于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8月期间在靖安县塔上安置房项目建设存在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无证开采的违法事实。
我局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2.对陈晓辉、刘方轩非法采出的矿产品销售金额予以没收,没收金额为46.354万元。3.并处罚款,按违法所得30%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13.9062万元。罚没款共计60.26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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