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宜春鑫远公路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9日
违法事实:宜春鑫远公路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官庄镇石境村欧源组非法占用土地620.47平方米(均为集体建设用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欧源综合应急养护中心办公楼等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1、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罚款,按建设用地每平方米200元,共计人民币124094元。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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