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依法实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等。
二、查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6、《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法定机构:靖安县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靖安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必须明确办理时限)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行政复议机关:靖安县人民政府、宜春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诉讼机关:靖安县人民法院
七、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0795--4657996
办公地址:靖安县东方东路22号,一楼执法大队。
靖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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