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
靖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安县2023年度
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地块征收土地公告
靖安县2023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3年6月20日取得用地批复赣土批字〔2023〕17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省政府,赣土批字〔2023〕178号。
二、征地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教育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城镇道路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体育用地。
三、征地范围
(一)四至范围: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靖安县香田乡渔桥村、红岗村,双溪镇河北村、双溪村、马尾山林场,宝峰镇宝峰村,中源乡垴上村。
(三)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423.288亩,其中耕地110.4675亩(含水田89.5080亩)、园地17.4735亩、林地253.4700亩、其它农用地23.6130亩、建设用地18.2640亩。(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的地类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2年9月16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征收土地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靖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