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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安县2023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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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安县2023年度第批次

集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靖安县2023年度第批次集镇建设用地经靖安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征地补偿安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香田乡渔桥村、红岗村,双溪镇河北村、双溪村、马尾山林场,宝峰镇宝峰村,中源乡垴上村。

二、规划用途:体育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城镇道路用地、教育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征地面积征地总面积28.2192公顷,其中:农用地27.0016公顷(含耕地7.3645公顷)建设用地1.217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水田每亩37700-42500元,旱地每亩41400-42500元,水浇地每亩42500元,园地每亩41400-42500元,林地每亩14720-17000元,其它农用地每亩15080-17000建设用地每亩41400-42500元,征地总费用:1065.2976万元(大写:壹仟零陆拾伍万贰仟玖佰柒拾陆元整)。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和社保方式安置。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该公告后30日内,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五、安置政策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和社保方式安置。

、公告期限2023228日至2023328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征地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靖安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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