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科技创新券”政策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2-10 15:15:00

兑现类型:承诺兑现

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科技特派员(团)、科技项目等

可享受政策:

1.对经县科技局遴选备案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和农业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的选派工作经费;对与省、市科技特派团(员)签订了服务协议的企事业单位(本县科技特派员接收单位不在此列),对每家接收单位给予每年1万元工作经费。

2.对当年通过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每户补助6万元;对当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户补助1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独角兽(种子、潜在)、瞪羚(潜在)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3.经县统计部门核准的规上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按0.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高等院校、研发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每个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批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每个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在我县批准设立的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发放50万元、20万元建站补助;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省级、市级专家工作站分别发放15万、6万元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给予发放;对获批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协同创新体、协同创新研究院的,每个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纳入统计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每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

5.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并且排前三位的单位,给予国家、省级奖金的等额配套补助。对列入市科技奖励培育项目的,每个给予3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江西赛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

6.对入选《江西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需求目录》的国家、省级首台(套),每台(套)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7.对由具有资质的成果评价机构评价为国内先进以上并进行成功登记的企业每项科学技术成果,各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科技成果登记并列入宜春市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培育项目的重点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投的1%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的(含5000万元),按固投的0.5%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固投的0.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每年从科技创新券内安排200万元项目资金,聚焦我县大健康首位产业,硬质合金、绿色照明等重点产业,机械制造、木竹加工等传统优势产业升级改造和践行“两山理论”良好的生态农业等领域,以实用、管用为目标,以突破产业核心关键技术为重点,实施4-6个“揭榜挂帅”项目,每个项目安排项目资金30-60万元。

9.对有效期内异地迁入的高企给予一次性15万元-25万元奖励。迁入的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或实际研发投入大于1000万元的,给予25万元奖励;迁入的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或实际研发投入大于5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迁入的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或实际研发投入500万元以内的,给予15万元奖励。

10.对签订了产学研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开展合作攻关,达到预期效果,形成了专利、农作物新品种、新药、国家、省新产品等科研成果的企业,给予每项5-10万元奖励。与985、211高校、中国科学院签订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与其他大学院所签订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

申报条件:

1.靖安县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农业专业合作社及有关组织等。

2.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有违法违规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不享受此政策。

兑现方式:相关单位向科技局提供申请材料,县科技局对各相关单位上报的科技创新券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确定拟补助对象并向县政府报批,经县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

文件依据:《靖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安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的通知》(靖府办发〔2023〕11号)

业务股室:科技局计划股 

咨询电话:13870509996、1872050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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