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靖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靖安县饮用水源保护地生态公益林场拆迁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并于2022年6月29日在征收范围内通告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日。
现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在征求意见期间内,针对《靖安县饮用水源保护地生态公益林场拆迁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收到由林业局提交的汇集了其他被征收人意见的书面反馈意见1份。现将被征收人反馈的意见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人反馈意见情况
1.私房住宅的征收补偿中,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实行1:1调换。“(2)价格规定:从户型设计上考虑,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调换后,超出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房源安置点的市场价进行购买。”建议修改为“(2)价格规定:从户型设计上考虑,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调换后,超出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以外的部分按房源安置点的市场价进行购买。”
2.要求将附属厨房纳入住房面积一起计为主房面积;
3.原林业车队所有的一栋宿舍楼,因鉴定为危房,未将产权出售给职工,仅分配给职工作为储藏室使用,要求给予使用人购房安置指标;
4.解决高龄老人的过渡房源问题;
5.职工只参与了1992年第一次房改,未参加1998年第二次房改登记,只拥有65%的产权的房改房,要求按全产权予以征收的问题;
6.提高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标准,建议由原每月500元/户(70岁及以上每月600元/户)调整为每月900元/户(70岁及以上每月1000元/户)。
二、意见采纳及方案修改情况
针对上述反馈的意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意见予以采纳并对《靖安县饮用水源保护地生态公益林场拆迁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安置补偿方案”)进行修改。意见采纳及方案修改情况如下:
(一)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调换后,超出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以外的部分按房源安置点的市场价进行购买的意见
本着惠民利民的原则,参照原双溪林站的安置政策,并考虑到房屋区位等的因素,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此项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并作出修改。具体修改为:“从户型设计上考虑,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调换后,超出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以内(不含30㎡)的部分,按2000元/㎡购买;超出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40㎡(不含40㎡)的部分按3000元/㎡购买;超出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以上的部分,按房源安置点的市场价进行购买”。
(二)要求将附属厨房纳入住房面积一起计为主房面积的意见
经调查了解,上述要求一并计为主房面积的厨房与住房是分开建设的,且厨房未进行产权登记。《安置补偿方案》已规定,对于未经登记建筑及被征收的房改房面积,需由相关单位调查认定并根据调查认定结果进行补偿。
据此,该意见不予采纳,反映的附属厨房将根据《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由有关单位调查认定后,根据调查认定的结果进行补偿。
(三)原林业车队所有的一栋宿舍楼,因鉴定为危房,未将产权出售给职工,仅分配给职工作为储藏室使用,要求给予使用人购房安置指标的意见
经调查了解,该栋宿舍楼未房改给职工个人,现仍属于公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的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
因现使用权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并非直接的安置补偿对象。据此,要求给予使用人购房安置指标的意见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四)解决高龄老人过渡房源的意见
《安置补偿方案》中已考虑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过渡过渡)的问题,并规定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单独为高龄老人提供过渡房源与以往的棚户区改造政策相冲突,且对其它被征收人不公平。
据此,该意见不予采纳,高龄老人临时安置(过渡)问题按《安置补偿方案》统一执行。
(五)职工只参与了1992年第一次房改,未参加1998年第二次房改登记,只拥有65%的产权的房改房,要求按全产权予以征收的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的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未参加1998年第二次房改的职工仅获得被征收房屋65%产权,无法认定其为该被征收房屋的全部产权人。
据此,该部分房屋按全产权房屋对职工进行补偿与法律规定不符,本条意见不予采纳。职工应取得全部房屋产权后,方可按全产权房屋进行补偿。
(六)提高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标准,建议由原每月500元/户(70岁及以上每月600元/户)调整为每月900元/户(70岁及以上每月1000元/户)的意见
《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系综合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水平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的,也保持了近几年棚改政策的延续性。
据此,本条意见不予采纳,临时安置补偿费仍按《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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