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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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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60项公共财政政策的意见》(赣府发〔2008〕4号),现就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从2008年开始,用三至五年时间,有重点、分批次地对全省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旧房进行维修改造和新建,有效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为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体系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经济实用、以住房维修为主、改造为辅的原则。以保障基本居住条件为前提,工作的重点是住房维修,兼顾少数特别困难的农村低保常补对象危房新建、重建改造。

(三)坚持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有限的补助资金,重点资助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对象。新建、重建改造由县作统一规划,分批实施。

(四)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

三、资助对象

(一)农村低保户中,属无房户、极度危房户(指用于居住的房屋严重破损,濒临倒塌,已对居住人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必须重建改造的)或住房处于自然灾害严重地段、不适合居住的,可申请房屋新建、重建改造补助。符合新建、重建条件的分散供养五保户,统一纳入集中供养,不再新建、重建住房。

(二)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住房破损,影响正常居住的,可申请房屋维修补助。

四、资助标准

(一)新建、重建住房。结合当地农户基本住房条件和资助对象常住人口数核定建房标准,原则上新建、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家庭成员较多的,可按照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体系的要求适当放宽,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财政补助标准为每户1万元。

(二)维修住房。视房屋危旧破损程度,以保障其维修后可安全居住为前提,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财政补助标准为:住房严重破损或结构变形的,每户补助1500元;住房局部严重破损的,每户补助1000元;住房局部发生一般破损的,每户补助500元。

五、资金筹集与发放

(一)资金筹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县(市、区)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各地可在此基础上,通过增加投入,整合灾后民房重建资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源,多渠道筹措资金和物资,帮助更多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

(二)资金发放与管理。项目动工前,按审批补助额度先付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各级财政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分户或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维修改造用款计划,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民政部门应按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乡镇金融网点,存入资助对象账户(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危旧房维修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维修、新建、重建改造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危旧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委会接到困难家庭的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救助,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汇总上报设区市民政局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审批结果在村委会张榜公布。

(五)验收。新建、重建改造住房项目竣工后,由设区市民政局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对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报告书。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

(六)挂牌。新建、重建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县级民政部门与资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新建、重建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省财政资助援建”标识牌。

七、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关注民生、落实“民生工程”的具体举措,对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国土、建设、扶贫办、农业开发办、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危房维修改造实施细则,提出切实可行的施工标准和办法,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危旧房维修改造资金。

(二)明确职责,搞好政策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把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减灾安居工程、灾后重建、国有土地流转和整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发挥资源整体效应,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负责项目工程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工程验收和资金发放。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和拨付,设立专户、专账,保障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安排。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根据乡(镇)、村提供的建房用材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房用材手续,需占用林地建房的应同时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贷款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各有关部门要予以减免。

(三)从严要求,确保顺利实施。要以县为单位,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摸清资助对象的住房情况、致贫原因、贫困程度等,根据摸查情况确定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资助新建房屋对象要严格把关,控制数量,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坚决防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新建、重建房屋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选址要求,配套厨房、洗手间、水、电等基本居住条件设施。维修住房要坚持简单、实用原则,满足农村正常居住条件。要健全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案,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省、市、县民政、财政部门采取分片挂钩、责任到人的办法,及时进行督促检查,随时跟踪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确保每年资助资格认定工作在当年7月底前完成,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在当年12月10日前完成。对工作推诿拖拉,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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