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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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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一)

标题:陈某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一、案情

行政相对人:陈某钢

案件名称: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决定文书编号:(靖)城罚决字[2023]第001号

处罚事由: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九百八十元整(980元)

处罚时间:2023年07月18日

处罚部门:靖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具体案情:2023年06月28日,县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巡查水口乡桃源村瓦店组检查发现一仓库内存放49罐液化气瓶县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查明堆放液化气瓶的当事人叫陈某钢,拍摄了其违法行为的照片并要求其立即改正。2023年07月10日16时,当事人陈某钢到县城管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县城管执法大队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7月14日向当事人作出(靖)城罚先罚告字[2023]第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陈某钢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九百八十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陈某钢对违法事实认定及拟作出的处罚款人民币九百八十元整的行政处罚无异议,另外其书面表示放弃申辩权利并要求尽快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队员于7月18日作出(靖)城罚决字[2023]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九百八十元整。

2023年06月28日,县城管大队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陈某钢将49瓶液化气瓶运至燃气经营企业,确保安全存放。 当事人于2023年07月14日整改完毕。

二、解析

1、近年来,各地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燃气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严格把好燃气安全管理至关重要,燃气安全储存需要安全环境,在不符合安全场所的条件下储存燃气极易造成安全事故,为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做到发现一宗整治一宗查处一宗,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在不符合安全场所的条件下储存燃气进行行政处罚。

2、在调查取证环节中,县城管大队执法人员保证了程序的正当合法。现场执法人员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了当事人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普法意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燃气储存必须是安全的环境进行储存,部分居民因为贪图一时方便,安全意识不足,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随意堆放液化气瓶,存在安全风险。为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习惯,加强市民的安全意识,县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教育居民燃气不能大肆堆砌,并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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