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执纪执法、监督考核等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行使城区以下职责:
1.行使城市管理职责和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事业等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行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对在城区内建筑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城区内的建管以及居民区内的违章搭建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区内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对房屋装修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权。
3.实施经批准后的与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城市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组织草拟城市管理方面的规章和制度,编制城市管理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2.负责全县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工作的行业管理以及制定标准、组织协调、监督考核。
3.负责全县城镇燃气的行业管理;负责编制城区燃气(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对城区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负责燃气行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
4.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城区涉及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城市管理事项的许可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6.负责城市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和停车收费征收管理。
7.负责城区公共停车场和洗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8.负责编制和报批全县城市维护项目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要求征收与城市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各专项经费的使用;提出城市管理方面的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账、结算;负责单位资金划拨和系统内计划、审计、统计工作。
9.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智慧化城市管理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工作,做好智慧城管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10.受国资委委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11.指导全县重大城市管理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重大问题。
12.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窗口咨询或投诉:靖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号码(0795)4661066,政府12345热线,地址:靖安县石马中路18号。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安县人民政府或者靖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