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期限,确保依申请公开情况有记录、可核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身份证明后及时确认,并将主要信息登记备案,填制依申请公开登记表(附件1)。
第六条 登记备案后,要严格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内容是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三项内容,若申请内容齐全,按照办理程序处理;若申请内容不齐全,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一)申请人对本机关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可由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拟定答复书,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答复申请人;
(二)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在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并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后,由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将拟答复文书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答复申请人;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形成的拟答复文书,由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答复申请人;
(四)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主动加强与牵涉的其他行政机关联系沟通,充分征求意见,认真讨论、细致研究后形成答复意见,必要时会同法律顾问研究答复意见,研究确定的拟答复文书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答复申请人。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答复书,报主要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规定的方式作出答复。答复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第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答复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答复的,行政机关应上传加盖印章的告知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对办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备查,填制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表(详见附件2)。
每个档案包括:依申请公开登记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征求意见函及复函;内部呈批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告知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第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各办理环节负责科室及办理时限要求,确保依规办理。
附件:1.依申请公开登记表
2.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表
附件1
依申请公开登记表
申请人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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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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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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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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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名称、文号或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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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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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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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第三方意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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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答复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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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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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答复主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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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答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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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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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文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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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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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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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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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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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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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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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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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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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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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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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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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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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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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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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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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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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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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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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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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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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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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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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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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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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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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