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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县政府会议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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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决策机制,扩大公众参与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根据《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江西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各类决策事项相关会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媒体人士以及其他公众人员。

第三条 社会公众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四条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人士由会议承办单位邀请。

(二)利益相关方及其他公众人员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会议承办单位委托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推荐。

第五条 县政府就以下事项召开相关会议,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保障公共安全等,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会议承办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说明。

会议承办单位可以根据相关会议实际情况确定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人,不多于7人。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名单由会议承办单位确定,并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材料等信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可以向会议承办单位了解所列席会议的相关决策事项情况,包括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享有知晓并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八条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应按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他人隐私。

第九条 会议承办单位应当客观、全面记录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提出的建议或意见,整理后供县政府决策参考。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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