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全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根据《靖安县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实施方案》(靖府办发〔2020〕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二条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需要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执行,并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增加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变更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取消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县政府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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