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7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9号)文件精神,我县出台了《靖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靖府办发〔2017〕52号),为我县推进依法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支撑。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4〕23号)先后出台,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县原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情况新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证政策的有效衔接,在靖府办发〔2017〕52号文件的基础上,对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二、出台依据
1.《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
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4〕23号)。
三、主要内容
《靖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总共五章、17条,包含总则、保障对象与认定程序、参保办法和补贴标准、工作要求及职责分工、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1.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以村(组)为单位,经依法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且在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户籍的在册农民。对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界限。
2.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经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县政府后统一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政府缴费补贴由县财政负担。
3.对于符合条件纳入本办法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最长不超过15年。每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当年执行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政府缴费补贴仅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采取“个人缴费、政府直补”的方式,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先缴纳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自由选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4.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身份认定后当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被征地农民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不得对以前年度进行补缴;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相应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
(二)被征地农民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相应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离开用人单位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继续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自认定身份当年起最长不超过15年。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政策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在所规定的政府补贴时限内继续享受政府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但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所规定的政府补贴时限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5.2024年12月31日前认定了身份、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退休时由县社保中心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最长不超过15年的政府缴费补贴部分,一次性返还给被征地农民本人。2025年1月1日以后认定身份的被征地农民,按本条前三款规定执行。
6.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照15年计算。对身份认定时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由个人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政府缴费补贴逐年划入个人账户,如其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在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按当年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直至补贴期满15年;对身份认定时已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尚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在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按当年补贴标准一次性将政府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对身份认定时已领取待遇的,政府缴费补贴按身份认定当年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死亡的,不再享受剩余年限政府缴费补贴。
7.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的现役军人或在校学生,在服现役或就读期间保留被征地农民身份,退役或毕(肄)业后,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本办法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年限从退役或毕(肄)业后次月开始起算。
解读人:刘采华,联系方式:0795-466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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