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决策公开>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靖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靖安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访问量:

关联稿件:

一、背景依据

在本《通知》公布之前,我县尚未从县级层面上统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分类及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要求,在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以及宜春市自然资源局的统一部署下,我县开展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目标任务

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提高征地管理工作透明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1、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是指征收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如水塔、水井、道路等)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如花草树木等)。

四、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

惠民利民举措

六、新旧政策差异

新政策是我县第一次在县级层面上统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分类及形式,补偿标准基本延续原来的标准,但内容相比之前更加完善。

七、后续工作考虑

《通知》未覆盖的其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八、专业词汇

九、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靖安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0795-4662402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