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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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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是安全生产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规范安全培训行为

(一)严格培训机构条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要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16)和《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暂行)》(赣应急字﹝2021﹞10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的标准,落实培训场地、教师队伍、配套设备设施及培训质量考评要求,确保培训机构达到应具备的安全培训条件。配备的教师和教学设备要与所培训的人员类别的专业需求相匹配;要定期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师执教能力;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要选派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培训教师开展现场实操教学;未建立实物实操培训场地的培训机构不能从事实操培训。

(二)落实书面报备制度。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和我省《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培训机构建设的工作要求,首次实施涉及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人员培训业务或增加、变更培训业务范围的,应书面报告从业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设区市(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培训机构信息核实登记,并对师资力量、场所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公开公示,以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选择,接受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已登记的培训机构信息变更、注销等,需及时书面报告原登记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三)强化培训过程控制。一是加强培训计划审批。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综合研判培训机构教室容量、教师力量、设备总量、学员数量,加强对培训机构办班计划的审批管理。对教室数、教室座位数、师资力量不能满足时段内的培训需求和各工种实训人数与实训设备总量、实训所需时长不匹配的办班计划不予审批,重点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取证培训一个工种少于10人或多于80人办班、多工种学员混班、外地人员集中的培训计划,严查一个班课程或多天课程由一名老师“一肩挑”教学的现象,杜绝一名老师同一时段在不同班次授课。二是严格按照大纲施教。“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培训大纲进行,理论培训可使用省应急管理厅公开遴选推荐的网络培训平台开展,但培训学时不超过相应培训大纲规定的理论学时的60%。开展了线上培训的,要确保线下线上培训学时与内容相衔接。线下培训应全程视频记录并放入培训档案,杜绝培训“走过场”。三是加强培训档案管理。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学员报名、培训、考勤等环节的档案资料,如实记载培训过程有关情况,并按照“一期一档”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确保齐全规范,做到每一名学员培训资料都可溯源可核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相应证件的有效期限。四是加强学员考勤抽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不定期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抽查培训机构课堂纪律情况、教师上课情况和学员到课情况,对未完成大纲规定学时的学员不安排考试,对不按规定大纲进行培训的培训机构要严肃查处。鼓励培训机构利用人脸识别开展课堂管理。

(四)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充分运用年度评估、季度通报、分级管理等方式,对辖区内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日常检查、执法抽查、学员评议等内容实施动态考评并及时公布。对综合考评排名靠后的培训机构进行约谈、通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暂停培训直至引导退出培训市场。

二、持续强化资格考试管理

(一)加强机构管理。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明确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原则上为部门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考试机构必须配备专职考务人员,有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和场地场所,相关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承担省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协调各地做好安全生产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建设,指导监督市级考试机构考务工作。各地考试机构要严格落实《实施细则》规定的责任义务,不断健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组织和考试点规划建设工作。各考试点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各考试点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考试设备等发生变化,要及时向所在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二)优化考点建设。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标准、高效便民、培考分离”原则,省厅对全省考试点进行了统一布局(见附件)。各地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资金支持,按照国家《考试点建设标准》《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等要求,根据布局规划建设好考试点,在考试点总量原则不增加的基础上不断调整、规范、优化、提升,确保考试点满足考试需求。理论考试点不再单独设立,《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布局》中涉及高危行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社会考试点,在政府考试点建成相应考试项目后逐步取消。其他依托社会资源设立的考试点于2024年7月1日前平稳取消。

(三)规范组织考试。各考试点要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考试,规范实施流程,严肃考风考纪,把牢考试关口,做到考试全过程可追溯管理。要选用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不得安排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参与监考。要加强考生身份核对和巡查巡考力度,落实考试全过程录音录像,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不得组织考试,依法严惩替考、泄题漏题、考试作弊等违法行为。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巡查巡考,一个考试点在一次巡查中发现2人次(含)以上或年度内6人次(含)以上人员考试作弊的,暂停考试计划受理,性质严重的,取消考试点资格并公示;对参与、组织作弊人员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提升考务管理。一是加强考生资格审查。各考试机构在审核学员报考资料要逐项核对,不得放宽学历、专业等资格审核标准。以从业所在地条件申请取证或换证考试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能够证明与从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材料。二是加强考试档案管理。要按照《实施细则》“一期一档”的要求建立考试档案,考试档案和相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相应证件的有效期限。三是加强考务人员管理。要建立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队伍,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考试机构应随机抽取选派考务人员组织考试,考务人员要切实履责尽责,确保考试权威、公正。

三、严格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8011-2016 AQ/T)《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规定要求,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培训机构硬件设施、师资力量、培训档案、按纲施训等情况,督导检查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报名受理审核、考试组织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促进考试考核规范运行。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罚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省厅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一)培训机构违反《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8011-2016 AQ/T)或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发现培训机构贿赂考务人员、组织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2.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

3.协助考生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4.其他的违纪行为。

(三)考试机构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考试秩序混乱的,应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可采取全省通报、警示约谈等方式加强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组织考试的资格。

(四)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2.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3.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4.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网络培训平台管理规范》((DB36/T1707-2022))或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网络平台、网络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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