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安县学校教育质量评价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中小、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心幼儿园,县直学校(幼儿园):
2023年7月,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了《江西省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赣教基字〔2022〕38号)和《江西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赣教基字〔2022〕4号),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靖安县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请各校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靖安县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2024年3月11日
靖安县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建立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学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学校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科学教育质量观;坚持育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注重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全面培养;坚持以评促建,强化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效发挥评价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引领和促进教育优质发展。
第三条 工作目标。树立正确导向,创建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学校优质发展。改进评价方法,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校内涵和质量提升,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标分高中教育(含职高)、义务教育(乡镇初中、中小、九年一贯制学校,县直学校)和学前教育(乡镇中心幼儿园、县直幼儿园)三个学段分别制定,三者紧紧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各有侧重、相互街接。
第五条 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办学方向、课程教学(保育教育)、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五个方面重点内容,旨在促进学校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要求,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充分激发办学活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
第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质量评价指标包括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由各校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评价指标根据《江西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见附件2)制定,评价指标分为A、B两类。设“A”类指标11项,任意一项未达到,直接列为不合格;“B”类指标16项,采用百分制考评。
第八条 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标根据《江西省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指标》(见附件1)制定,设5项一级指标,18项二级指标和64项三级指标,采用百分制考评。
第九条 学前教育评价指标为A、B两类。设“A”类指标5项,任意一项未达到,直接列为不合格;“B”类指标11项,采用百分制考评。
第十条 将考评学校分高中(含职高)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学校(含县直初中)、中心小学(含县直小学)、中心幼儿园(含县直)五类,分学年度进行考评。考评得分≥90分为优秀、≥80分且<90分为良好、≥70分且<80分为合格、<70分为不合格。各类学校考评不设等次比例。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十一条 强化过程评价。改进结果性评价方式,强化对学校的动态性、数据性和全面性的过程性评价,突出科学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重视增值评价。要关注学校办学的总体状况及年度变化情况,科学评判学校的努力程度和进步程度。
第十三条 完善综合评价。多维度评价学校全面育人整体成效,注重差异性和多样性,重视学校的特色发展。
第十四条 落实多元评价。构建多元评价体系,让学校、学生、家长、社会、教育部门等多主体参与评价。采取实地调研、观察、访谈、问卷、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实施评价,确保评价真实全面、科学有效。
第十五条 分层实施评价。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行学校自评、教体局职能股室日常评价、学年末考评组实地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有效改进工作。运用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指导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和管理,全面育人、科学育人,提升办学治校和实施素质教育能力。
第十七条 建立奖惩机制。将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对学校奖惩、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在五类学校中获优秀等次(或排名第一)的学校中,择优确定受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学校,其余学校由教体局表彰。对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学校负责人当年不能评优评先,对办学质量评价结果连续不合格的,对学校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依据。按《靖安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绩效考核及教职工绩效奖励发放优化措施》(靖教体字〔2023〕131号)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考评情况汇报,对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考评结果并审定。
第二十条 加强队伍建设。组建相对稳定的质量评价队伍,主要由教体局科室人员、挂牌责任督学、教研(电教)机构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价人员在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督导评价等方面应提高理论素养和专业能力。
附件:1.靖安县义务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标
2.靖安县高中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标
3.靖安县学前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标
4.靖安县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质量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