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园区营商环境,达到安商、营商目的,现拟定了《靖安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相关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5月23日-2025年6月23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反馈至靖安县工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邮箱:2356215285@qq.com),并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梁多多 电话:15979541349
附件:《靖安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靖安县工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3日
靖安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暂行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对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的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靖安县工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受靖安县人民政府委托,履行对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的管理。凡在标准厂房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安全生产,包括厂内建设、宿舍管理、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及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招商引资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及其员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大健康产业园一期、二期,新动能产业园,香田工业园区钢结构厂房;本办法所称配套设施是指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研发楼等配套建筑。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六条 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生产型项目;对环境友好、技术创新等生产型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
2.符合平安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3.遵守园区各项治理规定与合同约定,必须依法在靖安县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办理相关手续,遵纪守法。
第七条 人才公寓分为套间、单人间共两种房型;职工宿舍分为四人间和双人间,入住人才公寓及职工宿舍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住人才公寓标准
人才公寓申请入住对象主要指本县范围内企业(含柔性引进方式)引进的符合《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宜春市人才分类目录》所认定的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A-G类人才),以及在靖安县行政区划内注册成立的各类企业引进的人才,均纳入人才公寓申请资格范围。经靖安县本级采取公开招录形式且目前在靖安县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工作,其本人及配偶在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没有房产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需入住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的,具体细则参照《靖安工业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二)入住职工宿舍标准
申请入住职工宿舍的企业需要提供入住人员在岗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具体细则参照《靖安县工业园区职工宿舍管理办法》。
第三章 企业入驻程序
第八条 企业入驻申请
(一)标准厂房入驻
1.提交材料。入驻企业向工投公司提交《入园协议》及相关材料,工投公司根据企业需求提交公司会议审议,审核通过后通知企业。
2.签订合同。工投公司向入驻企业提供《入驻须知》《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签订合同。
3.办理入驻。工投公司移交厂房钥匙、图纸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及使用说明,完成入驻交接手续。
(二)人才公寓及职工宿舍入驻
1.提交申请。由用人企业统一向工业园区管委会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2.审核资料。人才公寓由县委人才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工投公司联合审核。职工宿舍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工投公司审核。
3.分配房源。工投公司依据联合审核结果,综合考虑申请人资格条件、房源供给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分配方案。
4.签订合同。工投公司与申请人(用人企业)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入驻企业负责水电开户、购置变压器,提交装修方案(通过图审的装修图纸)至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装修工程结束后,提交二次消防施工相关资料至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进行验收备案。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入驻企业办理企业登记,及时解决入驻企业提出的其他问题。工投公司提供入驻企业所需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建筑图纸等资料,配合入驻企业做好通水通电及其他工作。
第十条 在合同存续期间,入驻企业提出变更《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的,工投公司根据入驻企业变更需求提交公司会议审议,会议通过后,入驻企业与工投公司签订变更协议,完成变更流程。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标准(含税)及支付方式。本办法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一)标准厂房及钢结构厂房租金
1.大健康产业园租金标准:第一层租金单价为6元/月/平方米,第二层、第三层租金单价为5元/月/平方米,第四层及四层以上租金单价为4元/月/平方米。若分层承租,租金单价按承租楼层最低租金单价计算;若整栋承租,租金单价按4元/月/平方米计算。装修期6—12个月,装修期租金免费。
2.新动能产业园租金标准:第一层租金单价为5元/月/平方米,第二层、第三层租金单价为4元/月/平方米,租金单价为4元/月/平方米,第四层及四层以上租金单价为3元/月/平方米。若分层承租,租金单价按承租楼层最低租金单价计算;若整栋承租,租金单价按4元/月/平方米计算。装修期6—12个月,装修期租金免费。
3.钢结构厂房租金标准:租金单价为4元/月/平方米。装修期6—12个月,装修期租金免费。
4.收取方式:第1~2年按年租金的20%收取;第3~5年按年租金的50%收取;自第6年起,全额收取年租金。
(二)标准厂房及钢结构厂房物业管理费
1.标准厂房及钢结构厂房物业管理费标准:物业管理费标准为0.5元/月/平方米,面积以《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为依据,单个企业物业管理费每月不超过5000元。
2.收取方式:自每年租金起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年度全部物业管理费。
(三)标准厂房及钢结构厂房相关费用
1.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收取,单个企业装修保证金不超过50000元。
2.用水、用电及变压器收取标准:价格根据相关部门收取用水、用电、使用变压器价格为准。
3.收取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缴纳。整体装修验收完成后,经工投公司核定无误后,装修保证金无息如数原路退还。水费、电费、变压器使用费由入驻企业自行缴纳给相关部门。
(四)研发楼租金、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1.租金收取标准:第一至三层租金单价为6元/月/平方米,第四至六层租金单价为7元/月/平方米。装修期6—12个月,装修期租金免费。
2.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物业管理费标准为0.5元/月/平方米,面积以《研发楼租赁合同》为依据。
3.收取方式:第1~2年按年租金的20%收取;第3~5年按年租金的50%收取;自第6年起,全额收取年租金。
4.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用水、用电及变压器收取标准及支付方式参照标准厂房收取标准执行。
(五)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租金、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1.收取标准:(1)入驻企业员工需入住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的,人才公寓租金按照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进行收取,职工宿舍按照7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进行收取,物业管理费均按照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均按照2000元/间收取,水费、电费、使用变压器价格根据相关部门收取用水、用电、使用变压器价格为准。
2.收取方式:《人才公寓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本年度全额租金、物业管理费、履约保证金及水费等所有费用。期满后入驻企业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的权利,若不续租且无其他情况则无息如数原路退还履约保证金。电费按照实用实收的方式进行代收,一季度抄录一次。
第十二条 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租赁期限
标准厂房租赁期限以《招商引资合同》或者《入园协议》为准。租赁到期后,如企业需要续租,须在协议期届满1个月前向工投公司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由工投公司就企业续租的租金、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五章 厂区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责任自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责企业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体责任、门前三包等,接受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在租赁期内,入驻企业享有租赁厂房及所属设备设施的使用权;入驻企业应尽妥善使用、保管之责。租赁厂房内部设施设备的日常保洁、养护、维修及生产经营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公共区域的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通讯、雨污水管网、公共照明、道路、绿化、监控等)的日常保洁、养护、维修及日常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工投公司负责。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等物品如出现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行为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进入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外,应该遵守工投公司的管理,并按照物业服务人员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应遵从物业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私自转让,转租、分割出租或改变生产经营内容。
2.禁止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外立面及使用用途,特别是在租赁物内私设食堂等违规行为。
3.禁止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区域。
4.禁止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企业对标准厂房进行必要装修或宣传时,需将装修和宣传方案向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经其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 入住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的企业需要配合工投公司对入住员工进行安全管理,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对房间内设施设备应尽妥善使用、保管之责。若房间内设施设备出现损坏、丢失的,申请入驻的企业或者入住人员负责进行修缮、赔偿,否则工投公司有权收回另作安排。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违反《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工业园区管委会、工投公司依法送达整改通知之日起,违约企业应立刻整改,直至违约行为结束。
第二十条 工投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1.入驻企业逾期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超过60日;
2.入驻企业违法使用租赁物或在租赁物内从事违法行为的;
3.因入驻企业行为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4.入驻企业破产、解散等无法继续经营生产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靖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投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靖安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费用明细表
附件:
靖安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费用明细表
|
序号 |
名称 |
承租区域 |
租金标准 |
物业费标准 |
装修保证金标准 |
备注 |
|
1 |
大健康产业园标准厂房 |
第一层 |
6元/月/平方米 |
0.5元/月/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1.租金:若分层承租,租金单价按承租楼层最低租金单价计算,若整栋承租,租金单价按楼栋最低租金单价计算。第1~3年收取年租金的20%;第3~5年收取年租金的50%;自第6年起,全额收取年租金。 2.单个企业物业管理费每月不超过5000元。 3.单个企业装修保证金不超过50000元,核定无误后,装修保证金无息如数原路退还。 |
|
第二层 |
5元/月/平方米 |
0.5元/月/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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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层 |
5元/月/平方米 |
0.5元/月/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
|
第四层及以上 |
4元/月/平方米 |
0.5元/月/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
|
2 |
新动能产业园标准厂房 |
第一层 |
5元/月/平方米 |
0.5元/月/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
|
第二层 |
4元/月/平方米 |
0.5元/月/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
|
第三层 |
4元/月/平方米 |
0.5元/月/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
|
第四层及以上 |
3元/月/平方米 |
0.5元/月/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
|
3 |
钢结构厂房 |
整栋 |
4元/月/平方米 |
0.5元/月/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
|
4 |
研发楼 |
第一层 |
6元/月/平方米 |
0.5元/月/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1.租金:第1~2年收取年租金的20%;第3~5年收取年租金的50%;自第6年起,全额收取年租金。 2.单个企业装修保证金不超过50000元,核定无误后,装修保证金无息如数原路退还。 |
|
第二层 |
6元/月/平方米 |
0.5元/月/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
|
第三层 |
6元/月/平方米 |
0.5元/月/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
|
第四层 |
7元/月/平方米 |
0.5元/月/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
|
第五层 |
7元/月/平方米 |
0.5元/月/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
|
第六层 |
7元/月/平方米 |
0.5元/月/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
|
5 |
人才公寓 |
/ |
3元/平方米/月 |
1元/月/平方米 |
/ |
履约保证金均按2000元/间收取,水费、电费均按照实用实收的方式进行代收。 |
|
6 |
职工宿舍 |
/ |
7元/平方米/月 |
1元/月/平方米 |
/ |
附件:

赣公网安备360925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