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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截止】关于征求《关于调整靖安县自来水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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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调整靖安县自来水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关于调整靖安县自来水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相关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8月3日至9月3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反馈至靖安县发改委,并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李思怡

联系电话:18870526677

靖安县发改委

2024年8月3日


关于调整靖安县自来水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靖安县自来水公司:

为疏导城镇自来水价格矛盾,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规2022807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0号)的规定,经2024年9月10日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靖安县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如下:

一、自来水销售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25元/吨调整为1.45元/吨;

2.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1.90元/吨,其中: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由1.50元/吨调整为1.90元/吨,工业用水价格由1.25元/调整为1.90元/吨,经营基建用水价格由1.80元/吨调整为1.90元/吨;

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4.00元/吨调整为6.00元/吨。

二、实行居民阶梯用水价格制度

居民用户以每户五人计算,每户用水量分为三级(阶梯水价比例关系为1:1.5:3)。其中:一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0吨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即月均用水30吨以下,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45元/吨;二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1吨至480吨,即月均31—40吨,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1.5倍2.18元/吨;三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480吨以上,即月均40吨以上,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3倍4.35元/吨。

三、实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住建厅、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75号)和宜春市发展改革委、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宜春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市发改收费字〔2019〕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实行优惠用水价格

1.对民政登记在册的城乡特困家庭、低保户家庭实行用水价格优惠政策,参照宜春市的优惠水量水平,每户每月用水优惠水量5吨,超过优惠水量5吨以上部分的,执行规定水价。由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落实。

2.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实行用水优惠政策,用水价格按1.45元/吨执行;工业园区外的企业用水价格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落实。

3.特种行业用户经营面积小于25平方米(含)且年平均月用水量在30吨(含)以内的,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超过优惠水量(360吨)以上用水量部分的,执行特种行业水价(按年累计用水计算)。由县工信科技商务局、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落实。

4.对其他类用水价格优惠的,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明确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用水性质的界定

1.“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要求纳入“同网同价”统一管理的农村居民用水,参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2.“非居民用水”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3.“特种用水”包括高尔夫球场、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洗浴(指专业洗浴、足浴以及在宾馆、饭店或者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足浴、温泉、水疗等服务)、洗车、歌舞厅、桑拿、按摩、酒吧、茶座、咖啡厅、美容美发、游泳馆等用水。

六、关于阶梯水价的结算周期

阶梯水价以年为结算周期,按年累计用水计算。五人以上的家庭每增加一人每月每级用水基数可相应增加5吨。居民用水户凭户口本,承租房屋用户凭房屋租赁合同、居民身份证到供水部门办理新增用水基数申报手续。

七、关于合表用户用水价格

本次水价调整后仍未实行“一户一表”且为混合用水性质的合表用户用水价格,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定价。如:居民生活用水与非居民生活用水合表,按照价格高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定价。

八、执行时间

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202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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