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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截止】关于征求《靖安县林下经济收益权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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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靖安县林下经济收益权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靖安县林下经济收益权证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相关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5月7日至6月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反馈至靖安县林业局,并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全钰莹

联系电话:18770519236

靖安县林业局

2024年5月7日


靖安县林下经济收益权证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健全林下经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创新落实和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林下经济快速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下经济收益权,是指林业经营主体在靖安县域范围林地上依法林下经济作物种植与开展森林旅游并以此享有收益的权利。是依法确认和保护林下经济活动经营者对特定森林资源所享有的收益权的法律凭证。

在本县域范围内林下经济种植连片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亩,经营期限不少于2年的,可以申请林下经济收益权证。申请、使用、审核、管理林下经济收益权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下经济收益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证:

(一)未颁发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三)林地已抵押且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四)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林下经济经营的。

第四条 林下经济收益权证实行自愿申请、公开公正、有序开展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主体在本县范围内可凭林下经济收益权证办理抵押、项目申报、示范评审等事项。

第六条 自然资源局与林业局共同承担林下经济收益权证的申请受理、审核、颁发和管理等工作,负责统一印制林下经济收益权证。

第二章收益权证申请与发放

第七条 林下经济收益权证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县域林地上开展林下经济种植的经营主体。

第八条 申请。林下经济收益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下经济收益权证书面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以合作社(或共同体)名义申请的需提交合作协议和全体成员签字同意的授权书。

(三)凭证材料。承包、租赁、合伙、股份合作等林下经济经营合同、合作章程,林地的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明)。国有林场、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户等在自有林地上开展林下经济经营的,仅需提供权属证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受理。林下经济收益权证申请人向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交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中心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材料不齐全或无效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

第十条 调查公示。受理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申请材料经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转送县林业局综合服务中心林业改革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林业改革服务站应当与林地所属乡(镇)林办、村委会一起对申请人提出的林下经济收益权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在村域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小地名、四至、面积、权源依据、林下经济状况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林办提出调查核实意见。

第十一条初审。村委会、乡(镇)林办调查核实后,将申请材料及调查核实意见一并提交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县林业局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县林业局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组织综合服务中心林业改革服务站林政股、营林股林地办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四至范围及面积的准确性等,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县林业局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颁证。县林业局向县自然资源局征求意见,确定林权权属证明的有效性,符合要求的核发林下经济收益权证。

收益权证抵押变更与注销

第十 抵押。持证人如需抵押贷款,应以林下经济收益权证所载地块上的林下经济作物、产品等向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抵押双方应当共同向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手续。

第十 收益权证所涉及的森林资源发生变更,或收益权证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经县林业局审核书面同意后,到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变更收益权证。

第十 注销。种植地被征占用或者因其它原因致经营收益权灭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注销。

第十 申请办理抵押、变更、注销手续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变更、注销申请表;

(二)林下经济收益权证原件;

(三)抵押、变更、注销的有关证明文件。

有关责任

第十 县林业局应当加强对林下经济活动及收益权证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县林业局应当与县自然资源局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林权流转审核、林下经济收益权证核发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推送共享,防止一权多卖、多押。

二十林下经济收益权证所载信息与经营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以林下经济收益权证载明信息为准。林下经济收益权证载明事项发生需要办理抵押、注销的情形时,持证人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未及时办理,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二十一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有权收回并注销所颁林下经济收益权证,并自注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相关行为信息推送至江西省林业信用数据库。

附则

二十二林下经济收益权证核发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保障,统一纳入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五年,期间如遇林业改革上级有“林下经济收益权证”政策规定,则另行定制。

附件:靖安县林下经济收益权证申请表

     

靖安县林下经济收益权证申请表

地块编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责任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证件号

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坐落

登记权利内容

林下经济收益权

小地名

面积(亩)

公益林

天保林

人工林

其它

经营期限       (起止日期)

             

西

注记         (权源依据等)

申请人
承诺

本申请人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如因上述承诺事项发生纠纷,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或手印):         

乡、村调查核实 意见

村委会意见

核查人:                      (盖章)

乡(镇)意见

核查人(林业员 分管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负责人:                     机关(盖章)

县林业局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县林权服务股(盖章)                                                        

分管领导:         

负责人:                    局机关(盖章)

县自然资源局征求意见

审核人:                     机关(盖章)

说明:本表只对林下经济收益权状况记载,不对种植具体情况、资产价值等负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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