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要求,在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以及宜春市自然资源局的统一部署下,我县开展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现将《靖安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日,从2024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如对该文件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靖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地址:靖安县东方中路22号靖安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795-4662402
特此公告
附件:


赣公网安备360925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