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府复字〔2023〕15号
申请人: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雷阳
委托代理人:姚余冰,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明月,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靖安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余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漆传钦,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可德,该局党委委员
第三人:靖安县河湖管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艳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3日作出的《关于<异议申诉书>的回复函》,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6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2023年11月13日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3日作出的《关于<异议申诉书>的回复函》。
2.请求维持2023年9月4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的评标结果,确认申请人为项目中标人。
申请人称:
2023年8月15日,招标人靖安县河湖管护中心委托江西昌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面向全国进行公开招标。申请人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于2023年9月4日17:38:35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西省)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中标公示,公示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申请人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次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公示起始日期为:2023年9月4日-2023年9月7日。该中标结果公示合法、有效、并具有政府公信力!申请人为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2023年10月20日,申请人收到靖安县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靖安县水招办)致函,致函中所述质疑项目评分得分等问题,申请人不予认可。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属于政府性机构电子招投标平台,隶属于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台中交易数据、信用信息数据等关键信息由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平台自动推送,在招投标活动中,所有参与投标单位的交易数据、信用信息数据等关键信息都不存在参与投标单位随意篡改行为,故申请人认为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内容都是具有政府公信力,受全国广大投标人信任并认可的。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悉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发布的数据针对全国在赣招投标项目进行评审,以上评审结果和相关数据非个人或单位可随意篡改,否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申请人认为,经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西省)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公示结果,公示期后申请人为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中标人。截止到2023年9月4日止,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西省)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所有招标投标公告和所有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结果,都是正确、公正、合理、合规、合法的。不存在有错必纠,随意篡改数据、只取消申请人在本项目中的中标候选人资格,有违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
另外,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听证会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招投标的活动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由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相应答复,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服的,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但被申请人作为行政监管部门直接受理投标人的投诉质疑,并出具相应的结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要求。
“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招标文件已提前向社会公告发出,招标文件中的评标评审办法均已明确载明,在整个投标开标评标活动过程中,无任何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载明内容提出质疑,也无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澄清,则表明在开标截止时间点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所有招投标活动参与人是明确具体的,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部分评标办法明确载明项目分数以江西省水利建设施工市场主体履约行为评价平均得分计算,案涉争议以及该平均分的争议,从招标文件规定的该条内容来看,该平均分并未载明按照哪一季度的平均分实施,则表明系统中只要使用的该条办法中的平均分即为合法合理公正的。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部分的规定进行案涉项目评审打分,签署评审报告,应最终交由招标人确认公布,所有程序合理合法。因此,无需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的请示。2023年9月4日公布的中标公示结果,系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法依规做出并由招标人确认公示的结果,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此次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被申请人不宜对招标人确定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事项进行过多干预,不得随意干涉或者修改已经经由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结果,否则将可能涉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被申请人以“由于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平台未推送最新季度的全省平均分至交易系统”为理由修改已公示的项目投标单位的项目评价得分数据,会对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乃至于政府公信力造成不利影响。
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异议申诉书>的回复函》缺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依据”,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回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3日作出的《异议申请书》回复函,维持申请人在案涉项目中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被申请人辩称:
“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经靖安县发改委立项后,工程招投标交由被申请人执行。被申请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于2023年8月15日,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包括申请人、江西联航建设集团等法人相继在平台上提交投标书。2023年9月4日上午开标,经评审系统显示:申请人为中标候选第一排序人。申请人作为中标候选第一排序人公示期间,靖安县水招办收到该项目投标参与者对申请人排序第一提出质疑,质疑申请人在开标过程中“项目评价得分”5分存在系统问题。靖安县水招办立即着手核实,但由于县级层面无法核实“交易平台”有关数据,便于2023年9月13日函请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协助复核。2023年9月25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完成复核并回复靖安县水招办,经排查:由于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平台未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最新季度的全省平均分,导致申请人在参与本项目评审过程中的履约行为得分数据,采用的是申请人在2023年第一季度的履约行为赋分为5分,与实际情况不符。依据江西省水利厅赣水发(2019)1号文件,江西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和施工监理评标颁发的通知,第四(二)(1):本项得分以最近一次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履行合同分计算。江西省水利厅赣水规范文(2020)5号文件,即“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和施工监理评标颁发补充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未在赣承揽工程的投标人,本项得分以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行为平均得分计算,该两份规范性文件明确了:1.履约行为分(履行合同分)应以最近一次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价计算;2.在赣没有承揽工程的投标人,以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行为平均得分计算。经江西省公共资源交通集团根据2023年第二季度全省平均分复核,申请人在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行为赋分为4.95分。因此,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在2023年10月18日对该项目所有投标单位的履约行为赋分(即项目评价得分)进行了重新复核,并对此进行了重新排序,据网上开评标系统显示:申请人已不是中标候选前三排序人,故靖安县水招办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函告申请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综上,被申请人均是在严格依法依规主持本次招投标。期间,没有任何人为的干预整个招投标活动,为此,特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审理查明:
2023年8月15日,招标人靖安县河湖管护中心委托江西昌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不见面开标”方式面向全国公开招标,招标金额8877.17万元。2023年9月4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内容:“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于2023年9月4日09:00时在靖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室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分别为第一排序人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第二排序人江西联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排序人江西中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次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公示起始日期为:2023年9月4日-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5日,第二排序人江西联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靖安县水招办提交《关于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质疑函》并附相关佐证,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请求主要有:“2023年9月4日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参与的‘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开标过程中项目评价得分5分存在系统问题。根据《江西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和施工监理评标办法的通知》(赣水发〔2019〕1号)规定,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未在赣承揽工程的投标人,履约行为分应按照全省第二季度全省平均分111.8分计算,总分为117.8分,项目得分应为4.95分。恳请靖安县水招办给予公平公正处理意见,重新排序实际中标候选人。”2023年9月13日,靖安县水招办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提交《关于对<关于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城区供水工程质疑函>进行协助复核的函》,请求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协助复核该项目第一排序人即申请人的项目评价得分。2023年9月25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向靖安县水招办作出《复函》,主要内容为:“经排查,由于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平台未推送最新季度的全省平均分至交易系统,导致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在参与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显示的履约行为分得分是按上一季度的历史数据进行计算的,最终该单位的履约行为分与实际情况不符。如需修改本项目的评审数据,需要招标人(采购人)提供经项目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后的《系统数据(查询)修改确认书》至我集团,由我集团安排电子交易系统服务商协助处理。”2023年9月28日,靖安县水招办向江西联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关于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城区供水工程质疑函的回复》,主要内容为:“系统问题县级层面无权也无法查证,经我办请求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协助复核,查实由于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平台未推送最新季度全省平均分至交易系统,导致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在参与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显示的履约行为分得分是按2023年第一季度的数据进行计算,履约行为评价总得分为118.7分,项目评价得分为5分。项目评标委员会依据2023年9月4日系统显示的数据评审本项目,评标结果无误。由于我办无权、也无从否定,且中标候选人重新排序没有依据,故此维持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江西联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回复后,于2023年9月28日再次向靖安县水招办提交《函告》,该《函告》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以及请求与该公司2023年9月5日提交的《关于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质疑函》中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以及请求基本无异且未提供新的证据。
2023年10月7日,江西联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西省水利厅提交《投诉函》,反映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城区供水工程在2023年9月4日开标过程中的项目评价得分存在系统问题。2023年10月7日,江西省水利厅向宜春市水利局发出《关于对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城区供水项目招投标问题进行核处的函》,指出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城区供水项目可能存在因江西省公共资源系统赋分错误导致中标结果有误的问题,要求宜春市水利局立即组织调查核处。被申请人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次就已有的证据资料以及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的复核结果进行研究,后于2023年10月9日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提交《关于请对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城区供水工程中标候选人进行重新排序的函》,2023年10月11日签署《系统数据(查询)修改确认书》,同意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评分规定,由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安排电子交易系统服务商按照实际履约行为得分数据对2023年9月4日参与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的所有投标人的“项目评价得分”进行修正、重新排序。2023年10月18日,根据江西省水利工程网上开评标系统显示,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重新排序已完成,申请人已不再是中标候选前三排序人。
2023年10月20日,靖安县水招办向申请人发出《关于拟取消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函》,告知申请人2023年10月18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已委托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所有投标单位的“项目评价得分”修正,并根据最新的“项目评价得分”,复核了中标候选人的实际得分情况并重新排序,根据江西省水利工程网上开评标系统显示,申请人已不是中标候选前三排序人,被自动取消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资格。2023年10月22日,申请人向靖安县水招办提出《异议申诉书》,申请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已明确招标投标数据信息以开标当日发布或链接获取的信息为准,申请人仅为交易数据信息应用的承受人,截至开标当日所有数据信息等即为本次招投标活动应被获取或应用于招投标评审的合法有效依据,应当确定申请人为中标人。2023年10月23日,靖安县水招办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异议申诉书>的回复函》,靖安县水招办认为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也未提供申请人“项目评价得分”为5分的官方有效证据,不予采纳申诉意见,仍维持原函告决定,正式取消申请人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中标候选人资格。申请人不服靖安县水招办作出的《关于<异议申诉书>的回复函》,遂申请复议。
另查明:
2023年10月25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新发布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主要内容为:“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于2023年9月4日9:00在靖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室公开招标,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共有367家投标单位递交了有效的投标文件,于当天结束评标工作并于当天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经监督单位核实,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评价得分未按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平台最新季度的全省平均分计算。按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平台最新季度的全省平均分计算,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未进入前三中标候选人名单。故按《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
靖安县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被申请人靖安县水利局所属机构。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23年8月15日招标公告截图、2023年9月4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截图、2023年10月25日中标候选人重新公示截图,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申请人《异议申诉书》,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2023年第二季度施工及施工监理单位履约行为评价全省平均分截图,江西联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质疑函》,被申请人关于对《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质疑函》进行复核的请示,被申请人关于对《关于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质疑函》进行协助复核的函,江西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复函》,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助复核水利工程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评价得分的回函》,被申请人《关于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质疑函的回复》,江西联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函告》,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对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项目招投标问题进行核处的函》,系统数据(查询)修改确认书,被申请人《关于对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城区供水工程中标候选人进行重新排序的函》,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网上开评标系统截图(重新排序结果截图),被申请人《关于拟取消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城区供水工程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函》,被申请人《关于<异议申诉书>的回复函》,行政复议听证会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赋予了行政监督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予以监督的权力,但并未赋予行政监督机关直接向投标人作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者中标人资格决定的权力,对于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应当按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结合上述规定,参与投标人评分及排序的确定权归属评标委员会,中标人的确定权归属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机关有权对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活动和招标人开展中标确认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但并未明确行政监督机关享有直接确认或者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和中标人资格的权力,若因法定原因确实需要变更评标结果或者中标结果的,可以由行政监督机关向具有确认权的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提出建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根据行政监督机关建议作出具体处理决定。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3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异议申诉书>的回复函》中明确“正式取消贵公司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但由于被申请人并非是直接作出该决定的适格主体,因此《关于<异议申诉书>的回复函》对申请人并不具有行政约束力,亦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在复议请求中还提出“请求维持2023年9月4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的评标结果,确认申请人为项目中标人。”由于招标投标行为系民事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并未赋予复议机关对民事行为的审查权,复议机关无权直接维持或者撤销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2023年10月25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对重新排序的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如果申请人对评标结果不认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先向招标人靖安县河湖管护中心提出异议。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申请人如果认为中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在得知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3日作出的《关于<异议申诉书>的回复函》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不具有诉的利益保护和目的,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依法应当驳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