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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为全县政府机关、乡镇基层等单位聘用人员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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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府字〔2023〕7

靖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为全县政府机关、乡镇基层等单位

聘用人员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精神,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为全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基层等单位聘用人员建立公积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县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乡镇、社区、幼儿园等单位现未缴纳公积金的聘用职工、大学生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幼儿园教职工等。

二、适用范围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实行劳务派遣的聘用职工。

2.该职工已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三、缴存标准

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按照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最低310元/月标准,单位缴存部分(155元/月)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聘用人员核定标准,超出部分由单位自行承担。

四、缴存时限

已办理入职手续的聘用职工由用人单位于2023年4月30日前为其办理公积金个人开户手续,缴付日期自2023年4月1日开始。新聘用职工单位应当自其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五、联系方式和办理地点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安县办事处联系电话:0795-4662721;联系地址:靖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公积金窗口处。

六、其他事项

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公积金缴存要求执行,不得自行设置延期缴存时限,全面实行按月缴存,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应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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