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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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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二)申请、审核和审批低保的程序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授权,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3、家庭经济状况核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4、听证。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听证。听证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

5、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6、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拟予批准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 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进一步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三)申办低保需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相关人员的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疾病证明;

3、养老金领取凭证;

4、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5、职工工资单或者工资领取凭证;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出具);

7、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同上);

8、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

9、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扶、抚)养费证明;

10、失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11、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计算家庭财产的主要内容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4)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三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

(6)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7)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在校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有赌博、嫖娼、吸毒、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人员;

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11、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12、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动态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对“常补对象”的生活状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当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对“非常补对象”的生活状况每半年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停发低保资金手续。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主动、及时通报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重新就业后收入变化的情况,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复审。

2、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汇报就业情况。

3、应当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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