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提高企业自觉维护生态环境意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宜春市靖安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警示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为靖安县生态环境守卫护航。
案例1:靖安县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宜春市靖安生态环境局对靖安县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对生产工艺进行升级改造时,擅自改变废气排放口位置,在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变更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开始调试生产,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的情况。
【查处情况】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并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项目环评与建设是否相符是环境执法监管的重要内容,本案中企业负责人环保意识不强,环保职责不清,本案是对企业负责人的警醒,企业经营者要熟悉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严格落实环保各项措施。
案例2.靖安某企业不正常运行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宜春市靖安生态环境局在对靖安县某企业巡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正常生产期间,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
【查处情况】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本案为企业现场操作工人疏忽,在生产时不按规定使用环保设施,导致企业承担违法责任,具有一定代表性。作为企业,应该加强所有员工的环保责任意识,加强企业环保培训,加强企业环保管理,明确岗位环保职责和自身个人环保职责。
案例3.靖安县某环保公司砂土露天堆放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宜春市靖安生态环境局接到投诉,对靖安县某环保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砂土露天堆放的情况。
【查处情况】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整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近几年,对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按照环保要求规范贮存,未采取减少扬尘污染的措施而被处罚的案件屡屡发生,暴露出部分企业对环保环境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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