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效遏制非标电动三、四轮车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严厉打击非标三、四轮载客低速电动车违法上路行驶、闯红灯、违法载人、逆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非标电动三、四轮车集中整治行动通告如下:一、非标三、四轮载客低速电动车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依法不能注册登记,依法不允许上道路行驶。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在用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非标三、四轮载客低速电动车,由车主自行处理、自行淘汰。车主受商家虚假宣传误导购买违规车辆的,可与商家协商退货处理,存在争议的可通过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电话12315或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三、禁止生产、销售非标三、四轮载客低速电动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非标三、四轮载客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非标三、四轮低速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非法改装电动三、四轮车。驾驶拼装、非法改装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四、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四轮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在用而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立即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时必须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不得套用其他车辆号牌、不得悬挂假牌,驾驶人必须持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严禁非标三、四轮载客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六、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非标三、四轮载客低速电动车,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工作,安全文明出行,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靖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