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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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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文——单位基本情况

靖安县统计局

靖安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根据全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县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216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190个,增长116%;产业活动单位2417个,增加1001个,增长70.7%;个体经营户5432个(详见表2-1)。

表2-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2216

100

企业法人

1387

62.5

机关、事业法人

509

23.0

社会团体

132

6.0

其他法人

188

8.5

二、产业活动单位

2417

100

第二产业

481

19.9

第三产业

1936

80.1

三、个体经营户

5432

100

第二产业

586

10.8

第三产业

4815

88.6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18个,占27.9%;批发和零售业374个,占16.9%;制造业286个,占12.9%。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974个,占54.7%;住宿和餐饮业910个,占16.8%;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14个,占7.6%(详见表2-2)。

2-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 计

2216

100

5432

100

采矿业

7

0.3



制造业

286

12.9

278

5.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7

2.6

16

0.3

建筑业

80

3.6

292

5.4

批发和零售业

374

16.9

2974

54.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8

4.0

315

5.8

住宿和餐饮业

42

2.0

910

16.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3

1.5

31

0.6

金融业

4

0.2



房地产业

75

3.4

8

0.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4

10.6

35

0.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7

3.5

4

0.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

1.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7

1.2

414

7.6

教育

83

3.7

18

0.3

卫生和社会工作

37

1.7

76

1.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8

1.7

30

0.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18

27.9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2018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387个,比2013年末增加791个,增长132.7%。其中,内资企业占99.7%,外商投资企业占0.3%。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2.2%,私营企业占81.3%(详见表2-3)。

2-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重(%

合 计

1387

100

内资企业

1383

99.7

 国有企业

30

2.2

 集体企业

13

0.9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6

0.4

 有限责任公司

174

12.6

 股份有限公司

32

2.3

 私营企业

1128

81.3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4

0.3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7777人,比2013年末减少1258人,下降4.3%,其中女性从业人员9397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4993人,减少1190人,下降7.4%;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2747人,增加85人,增长0.7%。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1330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5418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7974人,占28.7%;建筑业6530人,占23.5%;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052人,占14.6%。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554人,占49.0%;制造业2837人,占25.0%;住宿和餐饮业1280人,占11.3%;(详见表2-4)。

2-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


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人)


其中:女性

其中:女性

合 计

27777

9397

11330

5418

采矿业

155

22



制造业

7974

3651

2837

180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34

78



建筑业

6530

660

337

33

批发和零售业

1317

566

5554

252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113

276

791

78

住宿和餐饮业

430

288

1280

69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3

28

9

9

金融业

169

79



房地产业

487

18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41

199

83

5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62

8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2

13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07

110

330

181

教育

1554

1016

50

8

卫生和社会工作

850

57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0

124

59

3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052

1315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35.46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34.6%,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65.4%。法人单位负债合计139.40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51.3%,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48.7%。

2018年,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119.62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67.1%,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32.9%(详见表2-5)。

2-5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

(亿元)

法人单位

负债合计

(亿元)

企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

(亿元)

合 计

335.46

139.40

119.62

采矿业

0.81

0.12

0.21

制造业

41.66

20.43

47.5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2.06

38.84

11.9

建筑业

21.53

12.08

20.65

批发和零售业

7.94

4.26

10.6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81

1.60

13.31

住宿和餐饮业

5.44

2.30

0.7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72

0.09

0.47

金融业




房地产业

130.69

35.24

10.0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0.81

9.01

1.7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0.70

0.25

0.8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36

0.06

0.16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84

0.06

0.25

教育

2.28

0.37

0.49

卫生和社会工作

1.96

0.58

0.0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74

8.41

0.4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1.88

5.64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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