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5年我县辖区内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靖安县仁首镇佳乐美购物超市经营不合格的铁棍山药
(一)食品名称: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5-4-14;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当事人。经核查当事人采购该批次铁棍山药10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
当事人经营的铁棍山药经检测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赣市监规〔20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8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处罚〔2025〕31号)。
二、靖安县香田邓军超市销售不合格小山药、采购萝卜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一)食品名称:小山药;购进日期:2025-4-10;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食品经营相关行为:销售的萝卜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当事人。经核查当事人采购该批次小山药9.2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经张贴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对当事人销售的萝卜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提供了进货清单、付款凭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萝卜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销售不合格小山药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处罚﹝2025﹞33号)。
三、靖安县福僖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铁棍山药
(一)食品名称: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5-4-13;不合格项目:铁棍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超标。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按规定时间送达铁棍山药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当事人。经核查当事人采购该批次铁棍山药6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经张贴召回公告已召回2.5公斤不合格铁棍山药并作无害化处理。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提供了进货清单、付款凭据、检测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铁棍山药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不罚〔2025〕5号)。
附件:

赣公网安备360925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