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4年我县辖区内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靖安县徐氏蔬菜店销售的小米椒
(一)食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03-20;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靖安县徐氏蔬菜店,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小米椒7.5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小米椒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米椒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二、靖安县光燕蔬菜铺销售的小米椒
(一)食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03-22;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靖安县光燕蔬菜铺,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小米椒4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小米椒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米椒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靖安县老赵蔬菜铺销售的生姜、辣椒
(一)食品名称:生姜、辣椒;购进日期:2024-05-30;不合格项目分别是:毒死蜱、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靖安县老赵蔬菜铺,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辣椒5公斤、生姜数量不详,除去抽检其余全部售出,售出的辣椒、生姜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毒死蜱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农残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货值少、首次违法且属小摊贩,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辣椒、生姜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靖安县柚子家水果行销售的香蕉
(一)食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3-12-08;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靖安县柚子家水果行,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香蕉9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香蕉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残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五、江西福僖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白萝卜
(一)食品名称:白萝卜;购进日期:2024-05-04;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江西福僖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白萝卜35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售出。售出的白萝卜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残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江西省靖安县职业中学使用的青辣椒
(一)食品名称:青辣椒;购进日期:2024-05-08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江西省靖安县职业中学,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青辣椒19.25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售出。售出的青辣椒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残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青辣椒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七、靖安县日新购物广场高湖一店销售的铁山药和散装食品(瓜子)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
(一)食品名称:铁山药;购进日期:2024-10-04;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超标。
食品经营行为:销售的散装食品(瓜子)外包装上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铁山药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当事人,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铁山药15.7斤,除去抽检已全部被售出。售出的铁山药已张贴召回公告予以召回,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召回;对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瓜子)外包装上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铁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予以警告、销售不合格铁山药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八、靖安县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铁棍山药和一名销售人员现场不能提供健康证。
(一)食品名称: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4-9-26;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食品经营相关行为:一名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的人员不能提供健康证。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当事人,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老铁棍山药7.5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售出。售出的铁棍山药已张贴公告予以召回,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召回;对超市一名食品销售员不能现场提供健康证的行为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健康证行为予以警告、销售不合格铁棍山药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九、靖安县罗湾乡幸运超市销售的小米椒、铁棍山药和一名销售人员现场不能提供健康证。
(一)食品名称:小米椒、铁棍山药;购进日期分别为:2024-10-15、2024-9-13;不合格项目分别为:镉、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食品经营相关行为:一名从事散装食品的销售人员不能提供健康证。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当事人,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小米椒5公斤、铁棍山药8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售出。售出的小米椒和铁棍山药已张贴公告予以召回,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召回;对散装食品销售人员不能提供健康证的行为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铁棍山药及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健康证的行为予以警告、销售不合格铁棍山药以及小米椒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十、江西意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
(一)食品名称:紫云英蜂蜜;生产日期:2024-01-15;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食品名称:蜂蜜;生产日期:2024-08-10;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当事人,经核查,当事人生产菌落不合格蜂蜜560瓶、召回224瓶,其余已售出。
当事人生产的紫云英蜂蜜原材料合格,检出的呋喃西林代谢物属容器垫片带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行为不予处罚;生产的蜂蜜菌落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已召回的不合格蜂蜜和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一、靖安县正群小吃店使用的餐盘、小碗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餐盘;消毒日期:2024-11-08;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食品相关产品名称:小碗;消毒日期:2024-11-08;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靖安县正群小吃店,经核查该批餐盘和小碗已使用,且均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二、靖安县余绪全商店使用的碗、勺子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碗;消毒日期:2024-11-08;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食品相关产品名称:勺子;消毒日期:2024-11-08;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靖安县余绪全商店,经核查该批碗和勺子已使用,且均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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