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试点领域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食品 药品 医疗器械 化妆品行政处罚

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

访问量:

关联稿件:


现将2024年我县辖区内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靖安县正群小吃店使用的餐盘、小碗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餐盘;消毒日期:2024-11-08;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食品相关产品名称:小碗;消毒日期:2024-11-08;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靖安县正群小吃店,经核查该批餐盘和小碗已使用,且均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食当罚﹝2024﹞112101号)。

二、靖安县余绪全商店使用的碗、勺子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碗;消毒日期:2024-11-08;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食品相关产品名称:勺子;消毒日期:2024-11-08;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靖安县余绪全商店,经核查该批碗和勺子已使用,且均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靖市监食当罚﹝2024﹞112102号)。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