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职转办发〔2023〕1号
关于公布《靖安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
《靖安县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和
《靖安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赣政务发〔2022〕1号)、《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江西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赣政务发〔2022〕2号)、《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赣政务发〔2022〕3号)和《关于公布<宜春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宜春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和<宜春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宜市职转办发〔2023〕1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权力,强化清单管理,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靖安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靖安县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和《靖安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行政备案事项清单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备案事项规范管理工作,对照清单规范实施行政备案。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能够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涉企电子证照库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的,一般不得设定行政备案。要细化优化行政备案实施规范,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对违规增加办理环节或者备案材料、超时限办理备案、无正当理由不予备案等问题,要及时发现并整改,实现清单之外无行政备案事项,坚决纠正以备案为名行许可之实。要建立和完善协同机制,将行政备案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统一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共用,以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事项易办快办。要推动行政备案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共享、协同联动,完善监测预警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要充分运用备案信息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严格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不断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可及性,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要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升级改造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全面落实。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机制,明确监管重点,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实现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
三、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规范管理工作,凡未纳入《靖安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一律不得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承担费用。对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中介服务结果应当互通互认,不得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重复提供。现有或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格控制新设立中介服务事项,除事关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生命健康等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符合《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和其他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行为,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清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与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沟通联系。
附件:1.靖安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
2.靖安县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3.靖安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23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靖安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
序号 |
县级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备案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
2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油气(长输)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
|
3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
|
4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油气(长输)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
|
5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安全保障中心) |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安全保障中心)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6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安全保障中心)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安全保障中心)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粮发〔2011〕10号) |
所在地没有设粮食部门的,向所在设区的市级粮食部门备案 |
7 |
县教育体育局 |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县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8 |
县教育体育局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备案 |
县教育体育局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
|
9 |
县教育体育局 |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备案 |
县教育体育局 |
《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 |
|
10 |
县教育体育局 |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备案 |
县教育体育局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 |
|
11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报告备案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赣工信节能字〔2019〕351号) |
|
12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
13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备案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4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5 |
县公安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备案 |
县公安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
|
16 |
县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化学品储存 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备案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7 |
县公安局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备案 |
县公安局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
18 |
县公安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备案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
19 |
县公安局 |
回收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变更)备案 |
县公安局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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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公安局 |
旅馆变更登记备案 |
县公安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
21 |
县公安局 |
公章刻制备案 |
县公安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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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备案 |
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
23 |
县公安局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个人自用一次性购买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
24 |
县公安局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25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有关事项备案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26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备案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27 |
县民政局 |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
|
28 |
县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
29 |
县民政局 |
慈善信托文件备案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银监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37号 ) |
|
30 |
县民政局 |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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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财政局 |
代理记账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和年度报备 |
县财政局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省级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实施宜府发﹝2015﹞2号下放至县 |
32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8号) |
|
33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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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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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年金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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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年金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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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年金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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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县自然资源局 |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
乡镇人民政府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2号) |
|
39 |
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40 |
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备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 理办法》 |
|
41 |
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监理项目备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42 |
县自然资源局 |
测绘项目备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
|
43 |
县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
|
44 |
县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
|
45 |
县生态环境局 |
排污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县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
|
46 |
县生态环境局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
县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47 |
县生态环境局 |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经营活动备案 |
县生态环境局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 |
|
48 |
县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县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49 |
县生态环境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县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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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县生态环境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备案 |
县生态环境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5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5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
53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
54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
55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 |
《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
|
56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
|
57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
|
58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
59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省级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实施 |
60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供水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
6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省级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实施 |
6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省级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实施 |
63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64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文件及答疑澄清文件备案(非电子招标投标)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65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首次安装前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66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67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有关资料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省级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实施 |
68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
69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省级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实施 |
70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71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72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73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74 |
县交通运输局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75 |
县交通运输局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21〕6号) |
|
76 |
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港口理货业务经营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
|
77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的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
78 |
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
79 |
县交通运输局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变更、暂停或终止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
|
80 |
县交通运输局 |
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水域交通安全的作业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
|
81 |
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
82 |
县交通运输局 |
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83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江西省公路条例》 |
|
84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85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实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 |
|
86 |
县水利局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
87 |
县水利局 |
招标报告及招标总结备案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
88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
89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鉴定书备案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
90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
|
91 |
县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 |
县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
92 |
县农业农村局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
|
93 |
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有关人员变更备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管理条例》 |
|
94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0〕20号)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环办土壤〔2019〕53号) |
省级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实施 |
95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农作物种子,受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农作物种子的备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96 |
县农业农村局 |
食用菌栽培种经营备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
97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数据备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98 |
县农业农村局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99 |
县农业农村局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
100 |
县农业农村局 |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备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
101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村兽医备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
102 |
县商务局 |
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备案 |
县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
103 |
县商务局 |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 |
县商务局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省级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实施 |
104 |
县商务局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县商务局 |
《洗染业管理办法》 |
省级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实施 |
105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及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
106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旅行社设立分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 |
|
107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108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109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110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定级、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111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112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博物馆条例》 |
|
113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
114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制定修订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
115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16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17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出版物发行单位、个人设立临时零售点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18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19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20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
121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申请多执业机构备案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122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 |
|
123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诊所备案(含中医)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
124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备案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
125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备案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 |
|
126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养老机构设置内部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 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 |
|
127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义诊活动备案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
|
128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前备案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 |
|
129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接种单位)备案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
130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调整、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备案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
131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备案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
132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托育机构备案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
133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备案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
|
134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备案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
|
135 |
县应急管理局 |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
136 |
县应急管理局 |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备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
137 |
县应急管理局 |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备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
138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备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39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
140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备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141 |
县应急管理局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
142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43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备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4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涉及市场主体事项备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45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小摊贩备案 |
乡镇人民政府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 |
|
146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
147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148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备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149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备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
15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省级、设区的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实施 |
151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备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 |
|
152 |
县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县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
153 |
县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离任备案 |
县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
154 |
县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常住人员备案 |
县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
|
155 |
县民宗局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或者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备案 |
县民宗局 |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
|
156 |
县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备案 |
县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
|
157 |
县林业局 |
省内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备案 |
县林业局 |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
|
158 |
县林业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农作物种子,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林木种子的备案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
|
159 |
县林业局 |
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
|
160 |
县林业局 |
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备案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161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备案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
162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0〕288号) |
|
附件2
靖安县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一、优化审批服务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共58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 |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精简审批材料,推动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
2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
实行申请材料网上预审。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3 |
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许可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电影管理条例》 |
1.省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实施。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省级商务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的文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4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县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6.部分设区市将部分权限下放至县级实施。7.设置普通中专事项,已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受理。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3.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研判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积极主动予以应对。 |
5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1.将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加快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6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采矿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储量登记书等材料。2.承诺审批时限28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采矿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利用有关信息系统实现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加强对采矿权人行为的监管。 |
7 |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行政审批规程的通知》材料清单中的以下材料: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及安全要求的证明;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验收批文复印件;新建成尚未验收项目应提供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消防部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材料。2.将审批时限由法定的75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 |
1.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对企业进行抽查、评估。3.落实《江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畅通电话、微信公众号、来信来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实行有奖举报,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并公开结果。4.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上按时申报登记、填报管理计划,定期报告有关经营活动环境污染防治情况,将违规经营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
8 |
排污许可 |
县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1.通过建设项目行业特征表实现有关信息系统的衔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有关信息。2.企业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实现一网通办和跨省通办。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和未按证排污行为。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问题多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各部门各地区共享,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9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1.实行“一次不跑”网上办。2.不再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企业资质证书、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办公地址证明材料、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材料。3.对于能与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4.证书简单变更实行“智慧审批”自动办。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10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办公地址等材料。3.已下放至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实施。4.压减审批时限。从受理到发证时间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11 |
港口(旅客、危险货物)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许可条件和办理流程。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通过有关信息化系统加强对港口经营人作业活动和作业区域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开港口企业信用记录。 |
12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和规定要求,精简审批事项提供材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一律取消,清理审批事项证明材料,能在数据共享平台上获得的证明材料不需相对人提供。2.不再要求申请人领取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证。 |
1.加强信用监管,将港口岸线使用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2.依托港口岸线资源监测平台,利用遥感卫星图片跟踪岸线资源利用情况,发现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
13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 |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2.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
14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15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 |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16 |
河道(含长江)采砂许可 |
县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1.加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实行采砂总量和年度采量控制,依法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2.对防洪疏浚、整治河道等公益性采砂减少审批环节,对符合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的,无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3.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辖区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4.完善河道采砂许可(长江、鄱阳湖)服务指南、流程图及许可格式等文书,做好采砂行政权力标准化。5.河道采砂项目实行豁免环评管理,无需办理环评手续,但需征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6.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公布办事指南,将鄱阳湖采砂许可列入省本级“只跑一次”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由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
1.明确河道采砂管理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四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监管,加强对采砂情况的监督检查。3.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积极推行电子采运单管理,加强采砂现场及运输环节监管。4.运用卫星导航定位、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加大非法采砂打击力度。 |
17 |
取水许可 |
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 |
1.实施《江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办法》,对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在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可以不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实行填写水资源论证表。2.省、市、县三级全面开通取水许可电子证照业务,取水许可在线审批系统已纳入智慧水利项目统一实施。3.简化优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要求,实行报告表、报告书分类管理,按照《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和水利部取用水管理有关政策,对必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情形以外的项目,全部实行填写水资源论证表。不属于洗矿、造纸、电镀、印染、规模养殖、规模种植等污染较大的取水,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全部实行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管理,不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无需进行技术审查。4.优化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报告书技术审查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不含报告书修改时间),对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不再组织技术审查。 |
1.开展“四不两直”监督检查和日常现场评估,对取用水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取水风险的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于已经违法违规取水的严肃依法处置。2.加强信用监管,充分利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强化取用水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18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将生鲜乳准运证有效期由1年延长至2年。2.对健康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将车辆全部纳入监管信息系统。 |
19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将其纳入监管信息系统。 |
20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因涉及特殊程序,原则上实行“窗口受理、处室承办、窗口审核、首席审批”四个流程。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对社保证明、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品种审定(登记)证书、新品种权证书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3.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已下放至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实施。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2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因涉及特殊程序,原则上实行“窗口受理、处室承办、窗口审核、首席审批”四个流程。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22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23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24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 |
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次数和抽检兽药数量,实施重点监管。 |
25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
26 |
农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 |
1.原则上实行“窗口受理、处室审核、首席审批”三个流程。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3.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药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27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28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受理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原则上实行“窗口受理、处室审核、首席审批”三个流程。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实施。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对风险等级较高、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29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 |
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 |
1.原则上实行“窗口受理、处室审核、首席审批”三个流程。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30 |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原则上实行“窗口受理、处室审核、首席审批”三个流程。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精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以及渔业船舶相关证书、渔具渔法说明等。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31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县人民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水域无纠纷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32 |
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水域滩涂养殖证、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33 |
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水域滩涂养殖证、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3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35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36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37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38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2.受理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核,督促申请单位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指导企业落实卫生要求。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监督抽查。2.开展卫生许可申请受理后的现场复核,对不符合许可要求的,督促指导整改到位。3.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行动,查处生活饮用水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卫生安全隐患。 |
39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40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产前诊断机构对产前筛查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6.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业自律。 |
41 |
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文件要求,推进电子化审批,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 |
1.定期组织医疗机构校验,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进一步加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加强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3.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与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相结合,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
42 |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文件要求,不再提交医疗机构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推进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 |
1.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加强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3.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相结合,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
43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或入驻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式”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重点对象实行全覆盖监管,对一般对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公布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畅通“12350”投诉举报热线,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4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或入驻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式”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8个工作日。 |
1.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重点对象实行全覆盖监管,对一般对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公布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畅通“12350”投诉举报热线,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45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
县市场监管局 |
计量授权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审批信息统一归集至有关数据平台。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等申请材料。3.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或计量规程等无需现场审查的事项,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愿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审批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46 |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人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47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盐、其他食品外,将审批权限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市场监管部门。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48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初审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正)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
1.加强政务信息共享共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营业场所证明、主要出资单位证明、验资证明等材料。2省级以下服务区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将办理材料中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资历、证书等)、营业场所证明采用告知承诺。3.将省级以下服务区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即办。4.将许可证有效期限由1年延长至2年。5.实现网上申请、审批。 |
1.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2.制定年度监管计划,采取实地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
49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全民健身促进中心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
《全民健身条例》 |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制度。2.合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结合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依法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依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 |
50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
县全民健身促进中心 |
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制度。2.合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结合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依法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依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 |
51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申请人可通过网络提交电子资料。 |
1.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突出监管重点,强化风险控制。2.通过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法合规经营。3.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 |
52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县烟草公司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将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持证主体合规经营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取缔无证经营主体。 |
53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县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 |
升放气球资质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3.每年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资质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4.无数量限制。 |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等方式,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实施严格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升放气球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提高升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
54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证 |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
1.压减审批期限,将法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对公交车辆开展技术等级评定、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数据共享获取评定结果。3.指导督促各地通过办事大厅、网络等手段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间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55 |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许可证 |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车辆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等,通过系统查询。对公交车辆开展技术等级评定、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数据共享获取评定结果。2.指导督促各地通过办事大厅、网络等手段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间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56 |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
县林业局 |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对申请增加繁育种类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对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2.法定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由各县(市、区)依法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承诺审批时限。3.在优化审批服务的基础上,实行告知承诺制。 |
1.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针对不同物种采取区别化、精细化管理方式。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组织开展行业培训。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57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县林业局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对申请增加繁育种类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对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2.法定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由各县(市、区)依法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承诺审批时限。4.在优化审批服务的基础上,实行告知承诺制。 |
1.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针对不同物种采取区别化、精细化管理方式。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组织开展行业培训。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58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 |
1.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文本。2.实现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
1.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开登记信息。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行全覆盖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备注:1-53项共53项为国家层面设定,54-58共5项为省级层面设定。 |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共1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防盗安全设备设施、出入通道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2.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配合,通过适时开展联合专项整治等方式,依法依规对旅馆业加强管理,确保“四实”登记制度落地见效,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努力营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
2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商事登记证照;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权属证明;从业人员信息;公章刻制及配套设备和公章刻制备案信息采集设备清单;经营用房和安全防范设施分布平面示意图;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2.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配合,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适时开展联合专项整治等方式,依法依规对公章刻制业加强管理,确保刻制公章及时备案,严厉打击私刻公章、刻制假公章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公安局 |
批准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营业执照、《互联网公共上网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安装说明材料、网络拓扑结构图、信息网络安全制度。2.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申请人具备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后,应主动同公安机关联系,并配合实地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安装并正常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
4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资产证明,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2.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5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证明。2.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6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经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工作经历或基本情况说明书、经营性招标中标通知书或政府批文和经营性服务合同。2.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承诺后的检查。对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2.强化日常监管,开展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覆盖例行检查。3.强化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开展失信惩戒。4.建立举报核查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对各类举报信息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
7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8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3.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2.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
9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2.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3.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通过有关信息化系统加强对港口经营人作业活动和作业区域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开港口企业信用记录。 |
1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2.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开展告知承诺制许可后的现场复核,对不符合许可要求的,督促整改到位,对整改仍不到位的,实行吊证处理。3.开展公共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查处公共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卫生安全隐患。 |
11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林业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章程;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提供引种成功的证明;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2.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2.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3.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依法从业意识。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失信惩戒。 |
12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3.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营业执照。 |
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予以查处并督促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核查未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公众聚集场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使用管理方主体责任,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失信惩戒。 |
三、审批改为备案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共4项)
序号 |
原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备案事项名称 |
备案材料 |
事前/事后备案 |
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一式两份。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5.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6.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7.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8.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9.各类设施、设备清单。10.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
事前备案 |
2 |
诊所执业登记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诊所备案 (含中医) |
1.诊所备案信息表。2.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3.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4.诊所举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5.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6.诊所规章制度。7.诊所仪器设备清单。8.医疗废物处理方案、污水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9.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诊所举办人应承诺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消防等手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
事前备案 |
3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不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
事前备案 |
4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县粮食安全保障中心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对粮食收购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的备案 |
1.江西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4.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5.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 |
事后备案 |
四、直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共10项)
序号 |
原许可事项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原许可证件 名称 |
设定依据 |
具体改革举措及监管措施 |
1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2.依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推送的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信息,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依法查处。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3 |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4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1.加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培训水平。2.严把拖拉机驾驶证件考试关口,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持证人员掌握驾驶技能和道路安全法规知识。3.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培训用拖拉机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
5 |
水产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6 |
诊所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无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诊所纳入本地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2.落实机构人员不良记分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 |
7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1.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
8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定期组织医疗机构校验,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加强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3.落实机构人员不良记分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相结合,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
9 |
广告发布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广告监管执法。2.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发现广告发布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依法查处。3.加强协同监管,发挥广告联席会作用协同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广告发布机构监管工作。 |
10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县林业局 |
草原作业许可证(草原经营性旅游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草原征占用行为监管过程中,一并对有关经营性旅游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
附件3
靖安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 |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设、正式设立所需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学校资产等 证明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县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
3 |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终止、举办者变更财务清算报告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县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
|
4 |
社会团体登记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5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
6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
10 |
慈善组织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1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
1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工程测量现状地形图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
1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县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14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县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15 |
从事一类客运班线经营审批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客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
16 |
从事二类客运班线经营审批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客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
17 |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经营审批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客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
18 |
从事省内包车客运经营审批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客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
19 |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
20 |
水质检测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21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22 |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和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
23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24 |
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25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限国有森林、集体森林) |
森林资源转让审批或 审核 |
县林业局 |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
|
靖安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印发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