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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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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5年的审批)

1、行政许可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批稿2本及电子版)

3)项目厂区平面布置图、污染设施产排放布置图、周边绿化图、给排水图、进入市政污水管网设置图;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项目前期的工作意见,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通知书;在县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工业项目,需取得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预审意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国土部门土地预审意见;林业部门意见(涉及占用林地项目需要);城建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筑设计方案(涉及房屋建筑项目需要);水利部门意见(涉及水土保持项目需要);安监部门意见(涉及安全评价项目);

6)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检查需提供材料清单;

7)《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的3份承诺书;

8)行政监管确认书,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环评技术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

9)提供项目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类型、企业法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及联系地址,企业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联系地址。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二、权限内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申报条件:

1)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不在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4)入河排污口设置不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5)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防洪要求的;

6)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7)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3、申报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法人代表身份证。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三、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2、申报条件: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2)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

3)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

3、申报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9)排污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办证

5、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四、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规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产生废矿物油和居民生活产生废镉镍电池收集经营活动)。

2、申报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相关职称证明和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证明,技术人员与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符合危险废物运输规定及安全要求的证明;

5)包装工具照片(图样)及文字说明,符合条件的贮存设施、设备文字(图片)说明;

6)符合条件的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文字、表格及图片说明,处置利用过程中新产生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协议;延续或变更经营类别、规模的单位,须提供近半年内按环评文件中的环境监测计划执行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7)厂区平面布置图,项目处置利用设施、设备文字及图片说明,采用的工艺流程、处置利用技术文字及图片说明;

8)危险废物经营规章制度的文字材料;

9)土地使用权证;

10)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自主验收意见及验收批文;

1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办证

5、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五、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的批准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报材料: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

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

2)污染防治设施图片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六、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审批

1、行政许可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报材料: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申请报告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七、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2、申报条件:材料齐全,权限范围内的符合噪声排污许可

3、申报材料:

1)《中午或者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申请表》;

2)建设部门出具的须连续施工证明;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需要提供的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八、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报材料:

1)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申请表;

2)危险废物贮存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九、大气排污许可证核发

1、行政许可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申报条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2)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

3)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

3、申报材料:1)对于新办理的企业、单位,提交申领排污许可证请示。对于变更的企业单位,提交上年度排污许可证及副本的原件和变更排污许可证请示。对于延续排污证有效期的,提交上年度排污许可证及副本的原件。(2)《江西省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3)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4)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另:对于新办理企业、单位还需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若新办理企业、单位当年申报排污许可证,可以不提供环境监测报告。(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需要提供的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6)建设项目污染物治理方案及相关处理设施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办证

5、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十、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备案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报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方案》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即办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十一、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备案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报材料: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即办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十二、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状况申报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报材料: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状况申报表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十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行政调解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报材料:《行政调解申请书》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十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报材料: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十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报材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十六、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状况申报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报材料: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状况申报表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十七、排污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备案

1、行政许可依据:《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报材料:《排污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十八、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行政许可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报材料: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报告及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十九、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状况申报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报材料: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状况申报表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二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1、行政许可依据:《信访条例》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二十一、环保违法有奖举报

1、行政许可依据:江西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二十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

1、行政许可依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报材料:企业环境行为说明材料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二十三、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

4、办理程序: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批复

5、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95

9、监督电话0795-466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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