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损害河道工程的作业活动许可
1.设定依据:《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14条
2.申报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对河道影响及处理分析论证材料及评审意见;
6、度汛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4.办理程序:
⑴受理;
⑵初审;
⑶复审;
⑷决定;
⑸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二、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批准
1.设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授权委托书、
取水许可证申请表、总平面图、现状地形图、施工期间取水方案(建筑类项目)、
办结《取水方案审查表》、施工期间取水方案(建筑类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稿)
4.办理程序:⑴受理;
⑵初审;
⑶复审;
⑷决定;
⑸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4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三、中型以上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1.设定依据:《江西省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⑴注册登记表;
⑵可研批复。
4.办理程序:
⑴受理;
⑵初审;
⑶决定;
⑷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四、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
2.申报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表;
2.建设单位和法人代表的有关身份证明;建设项目获批复的文件;
3.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
4.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承诺书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4.办理程序:
⑴受理;
⑵初审;
⑶复审;
⑷决定;
⑸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14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五、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实施方案审查
1.设定依据:《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2.申报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请报告
、初步设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4.办理程序:
⑴受理;
⑵初审;
⑶复审;
⑷决定;
⑸制证;
⑹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4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千吨万人规模实施方案审查
1.设定依据:《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工程实施方案;防洪抢险补救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4.办理程序:
⑴受理;
⑵初审;
⑶决定;
⑷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14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七、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5万亩以下)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1.设定依据:《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申请报告;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请报告;
初步设计报告及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4.办理程序:
⑴受理;
⑵初审;
⑶决定;
⑷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4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工程建设符合流域规划的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申请书; 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提交与第三者的有关协议书。
4.办理程序:
⑴受理;
⑵初审;
⑶复审;
⑷决定;
⑸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12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九、权限内取水权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登记表;营业执照;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理通过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2.关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或同意申报取水许可证的批复文件。
4.办理程序:
⑴受理;
⑵初审;
⑶复审;
⑷决定;
⑸制证;
⑹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4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千吨万人规模项目验收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申报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含工程建设大事记);拟验工程清单;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4.办理程序:
⑴受理;
⑵初审;
⑶复审;
⑷决定;
⑸制证;
⑹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14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十一、水事纠纷裁决(核报省政府)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2.申报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水事纠纷行政裁决申请书;身份证
4.办理程序:
⑴受理;
⑵初审;
⑶复审;
⑷决定;
⑸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即办。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十二、小型水库或坝高30m以下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1.设定依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大坝安全鉴定报告;项目主管单位书面意见。
4.办理程序:
⑴受理;
⑵初审;
⑶决定;
⑷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14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十三、权限内大中型水库险坝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审批
1.设定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2.申报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方案和应急措施;
4.办理程序:
⑴受理;
⑵初审;
⑶决定;
⑷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十四、取水权转让
1.设定依据:《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申报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登记表;营业执照;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理通过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关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或同意申报取水许可证的批复文件。
4.办理程序:
⑴受理;
⑵初审;
⑶复审;
⑷决定;
⑸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4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十五、权限内河道采砂许可(鄱阳湖)
1.设定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江西省河道采砂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
4.办理程序:
⑴受理;
⑵初审;
⑶复审;
⑷决定;
⑸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十六、水库大坝竣工验收
1.设定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含工程建设大事记);拟验工程清单;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4.办理程序:
⑴受理;
⑵初审;
⑶复审;
⑷决定;
⑸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4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十七、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4.办理程序:
⑴受理;
⑵初审;
⑶决定;
⑷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十八、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准
1.设定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占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水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和措施方案;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对河道影响及处理分析论证材料及评审意见。
4.办理程序:
⑴受理;
⑵初审;
⑶决定;
⑷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十九、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许可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该临时设施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及措施;临时设施对河道行洪的影响及处理分析论证材料及评审意见;度汛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4.办理程序:
⑴受理;
⑵初审;
⑶复审;
⑷决定;
⑸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8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二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许可
1.设定依据:《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2.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3.申报材料:
申请书;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4.办理程序:
⑴受理;
⑵初审;
⑶决定;
⑷办结。
5.承诺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承办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8.咨询电话:0795-466018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