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选聘、责任和权利、报酬、考核监督、管理职责六方面重点内容,确定了县林业局、乡镇、监管员、专职护林员之间的主体职责,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协同发力的工作合力。
《办法》指明了专职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年度出现三个月以上巡护不达标、因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等情况的专职护林员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办法》提出了专职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在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发放全年绩效工资;得分60-89分的,按考核分数比例发放全年绩效工资;得分59分以下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并予以解聘。
下一步,以强化责任落实为抓手,坚持“一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手段,狠抓工作落实,充分发挥正向激励和反向惩戒作用,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让好制度实现质效双收的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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