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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及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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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因灾造成冬令春荒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
(二)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 5 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 180 天。每户救助资金一般不低于600 元、不高于 3600 元。根据我县今年的受灾情况,每户救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600 元、不高于 1800 元。
四、救助程序
各地应在摸清底数、核实灾情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1.受灾群众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名。
2.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救助对象,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进行公示。
4.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及时进行复核和审批,并通知乡镇组织实施。
5.建立台账。各乡镇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主要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总量)、救灾款物发放情况。
6.款物发放。各乡镇根据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台账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救助资金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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