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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靖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6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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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晓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报销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县积极响应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在提升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全县医保定点村卫生室有88家,正如您所指出的,确实仍有部分乡镇行政村卫生室尚未纳入医保定点报销范围(据2024年12月份县卫健委提供的数据,全县尚有6家村卫生室未纳入医保定点),这给村民就医带来了不便,也影响了村卫生室的发展。据我局了解,这6家村卫生室未交纳入医保定点报销范围主要原因是2023年、2024年宜春市医疗保障局未开展医药机构评估定点工作,我们已向市医保局反映了多次。

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推进落实:

一.规范定点协议管理。我县医药机构评估定点工作由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进行,每年两次,分别为上半年和下半年,评估期间将会通过宜春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各县市政府网站发布通告,并按要求从江西省专家库中抽取评估小组成员(跨区域交叉),以现场形式开展审核评估。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经办程序如下:

(一)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中、西医)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二)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区域医疗中心可适当压缩时间);

2.有开展医疗服务必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及规定人数,其中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工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有开展医疗服务必备的固定场所,以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仪器设备;

5.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医疗质量安全核查制度等,有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合理公开的收费标准;

6.具备完善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并可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有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医保医师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完整的财务账目。有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建有“进、销、存”台账

(三)医疗机构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4.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人员信息表;

6.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清单、大型医疗设备清单、诊疗项目清单、医保药品和价格收费清单;

7.年度(运营不足一年的提供申报前所有月份)医疗服务开展情况表和服务就医人员名单;

8.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9.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10.纳入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1.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12.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受理。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1)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2)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3)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4)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结果;(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估结果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加强业务培训:对纳入医保定点报销范围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医保政策培训,使其熟悉医保报销流程、报销范围、费用结算等相关规定,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日常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止出现违规套取医保基金等问题。

.建立沟通机制:建立医保部门与村卫生室之间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村卫生室在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协调解决。同时,加强与村民的宣传沟通,通过多种渠道向村民宣传村卫生室医保报销政策,提高村民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我们深知,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报销范围是一项涉及广大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这一政策惠及广大村民。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还有其他意见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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