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结果公开>建议提案办理

关于对靖安县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03号提案的答复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周琳委员:

《关于加强我县农村健身场地设施管护的建议》(第103号)提案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县全民健身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仔细研究后,现就加强农村健身场地设施管护的建议答复如下:

1、现有全民健身器材管理状况。我县现有全民健身器材设备安装450余处。按照器材属地管理权属性,所有的器材设备都分别落实了管理、维修等权责。

2、健身器材管理权责有明确权属。《江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管理维护责任:(一)政府投资建设有运营或者管理单位的,由运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二)社会捐赠或者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由接受捐赠或者接受资助的单位负责;(三)居住区配套建设,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单位的,由公共体育设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超出产品保质期或者没有约定具体单位承担修理、更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维修、更换。

3、对器材维修更换设立专项资金。我县公共区域的体育器材情况,全县范围内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器材摸排,对需要维修与更换的设备,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统一的维修与更换。根据国务院颁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和财政预算”的规定。

体育器材是广大市民科学健身的一个重要设备,是大家关心的一件大事,我们今后将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协同指导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做好检查、维修与更换的工作,保障全县人民体育健身的需要。

十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请您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与建议。

: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靖安县全民健身促进中心

2024415

联 系 人: 叶晶

联系电话:17307958978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