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现类型:承诺兑现
重点支持:涉农企业、农业合作社、个体农户
可享受政策:财政风险补偿、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不高于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0BP(执行固定利率的,不得高于借款合同签订时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0BP)。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经营稳定、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信贷条件的小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休闲农业经营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包括林业、供销合作社类),不包括农业龙头企业。
2.农民合作社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行2年以上,有一定经营规模,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0户,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范。
3.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必须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借款主体为家庭成员且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家庭农场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或农业部门备案。
兑现方式:
1.以银行为主体,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文广新旅局配合,根据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信调查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确定农业经营主体的个体授信额度,并在借款人所在地的村(或镇)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3天。个体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3年。
2.获得个体授信的拟借款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主体”)在授信额度内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贷审核;之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将借款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副本(或复印件)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文广新旅局。
文件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财农信贷通”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2〕43号) 《靖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安县“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靖府办发〔2014〕24号)
业务科室: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社会促进股
咨询电话:0795-466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