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现类型:承诺兑现
重点支持:涉林企业、林业合作社、个体林农
可享受政策:财政风险补偿、贷款实际执行利率遵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上浮不超过20%的幅度计取。
申报条件:
1.农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
2. 农民合作社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行2年以上,有一定经营规模,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0户,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范。
3. 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必须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借款主体为家庭成员且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家庭农场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或农业部门备案。
兑现方式:1.作银行为主体,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果业局配合,根据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信调查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确定农业经营主体的个体授信额度,并在借款人所在地的村(或镇)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3天。个体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3年。
2.获得个体授信的拟借款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主体”)在授信额度内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贷审核;之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将借款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副本(或复印件)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果业局。
文件依据:《靖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安县“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靖府办发〔2014〕24号)
业务科室:靖安县林业局营林股
咨询电话:0795-466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