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现类型:免申即享
重点支持: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
可享受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申报条件:自行判别、自行申报
兑现方式: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7号)
业务股室:县税务局税政股
咨询电话:0795-4658831

赣公网安备 360925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