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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靖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安县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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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府办发〔2025〕6 

靖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安县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靖安县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56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靖安县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强化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现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江西省农村农民自建房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23年9月28日第26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民建房长效监管强化农房风貌管控工作的实施方案》(靖办字〔2022〕39号)等文件精神,围绕农村住房建房质量安全管控,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农村住房建设,即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包括新建、翻建、改建住房的建设活动及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职责

第三条  按照“谁建房、谁主责;谁施工、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各方职责。

第四条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质量安全管控标准、推进实施乡村建筑工匠制度、组织培训乡村建设工匠、组织培训施工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等工作,指导乡镇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建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住房建设审批及实施监管的责任主体,对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审批、监管和验收工作,明确乡镇质量安全具体责任人,配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针对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开展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建立巡查台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要发挥管理末端的自治作用,在乡镇业务部门指导下,明确农村住房建设协管员,对新建住房全过程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乡镇,将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切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第七条  施工队伍(乡村建设工匠)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选择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置规范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户须按相关程序获得新建住房批准证件,对新建住房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九条  农村村民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应当“带图审批”,选用《靖安县农民建房通用图集(2023年)》施工图纸,依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同时,向当地政府提交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鼓励购买“农村自然人建房责任险”。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库”,并公开公布。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施工队伍(乡村建设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并对建房户递交的选用工匠、施工合同、质量安全承诺书、购买保险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新建住房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台账,严格落实“四到场”服务,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农村住房施工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关键工序的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房须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靖安县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库中的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铭牌,公示建房基本信息。施工铭牌应在开工前设立在工地醒目位置,明确房屋立面效果图、总平面图,明确施工队伍的负责人或乡村建设工匠、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基本信息,以接受监督。指派参加过县级组织的农房施工质量安全培训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协管员对新建住房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队伍应当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不得偷工减料,按施工操作规程规范施工,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应聘请年龄在18-60 周岁的建筑工人开展建筑活动,并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同时,遵循《靖安县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指导意见》(见附件)。

第十四条  在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农村住房建设户和施工方要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方应当协助农村住房建设户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农村住房建设户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队伍应当劝阻、拒绝。

第十五条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应定期对乡村建设工匠、乡镇质安员和村级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质量安全警示教育,对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巡查。

第十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户要对施工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包括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防滑鞋、高空安全防范、安全用电等,发现违规现象及时制止。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确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层的,要按照新建住房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建设完工后,应当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召集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全程监管,并开展每月一次的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对于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农村住房建设户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要明确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协管员,协管员须参加县级组织农房质量安全培训,对本村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进行全程监管,做好到场台账、并在台账上签字。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告知村民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协助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暗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点对点落实问题整改。对管控不力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不能及时整改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乡镇政府每起5000元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新建农房住房质量安全管控到位,无质量安全事故的乡镇,每年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或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协管员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农村住房建设户、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住房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靖安县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指导意见


附件

靖安县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指导意见

一、脚手架方面注意事项

(一)严禁采用单排竹脚手架。

(二)竹脚手架的使用期限不宜超过1年,否则应对杆件及节点进行检查、加固。主要受力杆件应选用生长期3-4年的毛竹,竹竿应挺直、坚韧。

(三)立杆应采用搭设接长,搭接长度从有效直径起算不得小于1.5m,绑扎不得少于5道,两端绑扎点离杆端不得小于0.1m,中间绑扎点应均匀设置。禁止杆件钢竹、木竹混用。

(四)脚手架在搭设拆除时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五)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时,应设置安全警戒线、警戒标志,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六)上下脚手架应走人爬梯,严禁攀爬脚手架上下,严禁在脚手架上嬉闹。脚手架作业层与结构边缘间距大于15cm,应设置防护措施。

(七)脚手板应绑扎牢固,严禁出现探头板,脚手架基础要平整夯实,按要求铺设垫板;脚手架应配合施工进度同步搭设,连墙件设置不得滞后。

(八)脚手架作业层严禁堆放过多的材料,拆除的杆件、构配件应及时采用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严禁抛掷。

(九)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严禁搭设拆除脚手架。

(十)集中安置和联排多户建筑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新建农房必须使用规范的钢管脚手架。

二、施工用电注意事项

(一)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不得有接头。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电气线路,电气线路上严禁悬挂物品。

(二)施工区域应设置独立的分配电箱,控制整个施工区域用电。用电设备必须使用专用开关箱,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三)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绝缘导线应按照规范要求采取架空、埋地等敷设方式;电缆线路沿建筑物敷设时应采取绝缘隔离措施,沿地面明敷设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四)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用电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五)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

(六)施工区域与外电架空线路、邻近线路应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安全距离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七)手持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开关、电源线、插头、电气保护装置和机械防护装置及工具转动部分应完好正常。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绝缘护套铜芯软电缆,不得有接头。

(八)移动电气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妥善处理后进行移动;停用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开关箱关门上锁。

三、安全防护注意事项

(一)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临边与洞口作业防护措施应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三)高处作业区域下方必须设置警戒区,在醒目处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监控,作业时监护人不得离开岗位。警戒区内不得有人员、车辆等进入。

(四)女儿墙高度不满足防护需求的,应设置不低于1.2米高的防护栏杆;坡屋面作业应在屋檐边设置不低于1.5米高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

(五)攀登作业所用设施和用具应牢固可靠,同一梯子上不得两人同时作业。

(六)可能坠落半径之内主要出入口及行走区域必须搭设安全防护棚,无法搭设安全防护棚处,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必要时设专人监护,人员严禁进入隔离区。

(七)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梁板柱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基槽土质有软弱层或其他异常,应请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八)钢筋材质、型号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重点检查悬挑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和模板尺寸。

(九)应按设计要求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确定相应的配合比进行拌制混凝土或砂浆。

(十)搭设脚手架应设置连墙件,梁板支模架应设置扫地杆、水平杆及剪刀撑,立杆基础上应设置垫板。

(十一)脚手架及支模架应采用合格钢管和扣件搭设,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钢管。

(十二)是否落实建设过程中消防安全要求。

(十三)发现有其他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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