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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靖安县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县城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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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府通告字〔2025〕1号

靖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2025年县城及周边区域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县城和周边区域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减少空气、

噪音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2025年县城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

禁燃区内2025年全时段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区范围

(一)县城中心城区:

1.东至环城北路(包括鲵村、党校、金领 ·翰林苑、雷公尖乡长坪村、三枥村、虎山分场);

2.南至中部梦幻城红绿灯路口(包括香田乡香田村、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靖安院区);

3.西至城南大道、光明路(包括春秋盛苑、双溪花苑、双溪花园、金领国际和苑、株树小区);

4.北至环城北路(包括靖安中学、蓝城九岭春风、东白源、泰豪半山、双溪镇马尾山村、大桥村、曹山村)。

(二)工业园雷公尖区和香田新区范围内。

(三)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下列区域、场所和周边地带:

1.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2.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管理区、医疗机构、殡葬区、公  墓、学校(托幼机构)、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3.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要求规定的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通讯线路下方;

5.公园、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6.客(货)运站及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7.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三、处罚措施

1.对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对拒绝、阻碍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绝停止燃放、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不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广泛宣传禁燃要求,春节期间等  重点时段安排禁燃区巡查值守,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  通告的行为。

六、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燃有关规定,不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17日




靖安县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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