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府通告字〔2025〕1号
靖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2025年县城及周边区域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县城和周边区域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减少空气、
噪音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2025 年县城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
禁燃区内2025年全时段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区范围
(一)县城中心城区:
1.东至环城北路(包括鲵村、党校、金领 · 翰林苑、雷公 尖乡长坪村、三枥村、虎山分场);
2.南至中部梦幻城红绿灯路口(包括香田乡香田村、南昌 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靖安院区);
3.西至城南大道、光明路(包括春秋盛苑、双溪花苑、双 溪花园、金领国际和苑、株树小区);
4.北至环城北路(包括靖安中学、蓝城九岭春风、东白源、 泰豪半山、双溪镇马尾山村、大桥村、曹山村)。
(二)工业园雷公尖区和香田新区范围内。
(三)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下列区域、场所和周边地带:
1.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公共绿 地、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2.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管理区、医疗机构、殡葬区、公 墓、学校(托幼机构)、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 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3.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 全要求规定的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通讯线路下方;
5.公园、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 人员密集场所;
6.客(货)运站及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 7.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三、处罚措施
1.对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 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 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停 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 止非法运输活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 物品及违法所得;
4.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六条,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对拒绝、阻碍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绝 停止燃放、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不在禁燃区域 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社区、村民委员会、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 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广泛宣传禁燃要求,春节期间等 重点时段安排禁燃区巡查值守,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 通告的行为。
六、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燃有关规定,不在禁燃区域内 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 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17日
靖安县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