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府办发〔2024〕46号
靖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安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靖安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靖安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四同”(同网、同价、同质、同服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靖安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服务协议总则》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靖安县乡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实施的供水工程。乡(镇)、村原有的农饮工程,仍沿用原管理办法及方式。
第三条 依照供水条例等管理规定,严禁擅自将原有供水管网系统与本项目供水管网系统连接混用。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 明确靖安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县自来水公司”)为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运维管理服务单位,凡本项目所实施的供水工程经营权、使用权,划归靖安县自来水公司所有,统一进行管护运营。
第五条 本项目建成验收后,所建的供水设施以及用户等,由县水利局按程序移交给县自来水公司接管营运,各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协调配合工作。
第六条 县自来水公司按照“四同”服务目标,制定生产运维、经营服务等管理制度和方案,分乡镇设立“靖安县自来水公司XX供水管理所”,各供水管理所设定岗位人员不少于3名,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水利局职责
县水利局为农村供水的监管主体,负责本项目工程资产、经营权、使用权的依法移交,以及全县农村供水保障、饮水安全的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
第八条 县自来水公司职责
(一)县自来水公司为本项目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供水保障目标要求,认真履行“供水运行监管和技术服务指导”职能,制定《供水生产运行规范》《水质检验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二)负责本项目所实施供水设施的营运管理和非本项目实施农饮工程管护的技术指导服务,实现“四同”目标。
(三)积极推进“智慧供水”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报装、报修、缴费等业务的线上办理,为用户提供便捷周到的供水服务。
(四)负责县水利部门统筹安排的年度上级农饮维养项目的实施管理。同时,积极响应县域“码上供水”平台下发舆情工单的协调处理,督导舆情对应工程运维管护措施的及时落实。
第九条 乡镇政府职责
(一)各乡镇为本项目运营管理的配合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原有农饮工程营运管理和“码上供水”平台下发舆情处置的责任主体,协同做好本项目供水设施、管理用房等经营权、使用权的移交工作(无管理用房的,应协调提供)。
(二)各乡镇政府要全力配合县自来水公司协调各方关系,积极支持县自来水公司做好供水经营管理工作,为安全供水、稳定供水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运营。
(三)各乡镇政府负责用水政策宣传,倡导用水户树立“付费用水”的思想,明确用水是权利,付费是义务,实现“以水养水”的目的,确保供水工程正常稳定运行。
(四)各乡镇政府要严把优惠用水资格审核关,确保用水政策落到实处,建立乡(镇)、村、公司三级联动的供水保障协作机制,切实提升供水保障服务水平,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第四章 供水价格
第十条 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按照“同网同价”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计量收费,即按实际用水量1.45元/吨计收;非居民生活用水按实际用水量1.90元/吨执行;特种行业用水按实际用水量6.00元/吨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用水性质划分,用水类别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个类别,具体归类参照《靖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靖安县自来水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为保护水资源,按照节约用水的要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阶梯水价按照1:1.5:3的比例关系分为三级。
一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0吨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即月均用水30吨以下,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45元/吨;
二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1吨至480吨,即月均31-40吨,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1.5倍2.18元/吨;
三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480吨以上,即月均40吨以上,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3倍4.35元/吨。
第十三条 低保户优惠用水,由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和乡镇等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确认,享受用水优惠的低保户名与供水用户名应相符,优惠水量为5吨/月,超出优惠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1.45元/吨计收。
第十四条 为支持乡村民宿旅游业发展,对家居式乡村民宿用水实行水价优惠,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对非家居式乡村民宿及旅游山庄等,按照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第十五条 县城供水区域(双溪镇、雷公尖乡、香田乡)农村用户,已实施城镇污水管网工程的,由县自来水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标准按有关政策执行;未实施城镇污水管网工程的,暂时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参照《靖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靖安县自来水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和县自来水公司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