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府字〔2024〕28号
关于印发《江西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毛竹生产区域划定和生产经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江西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毛竹生产区域划定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经靖安县人民政府和江西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安县人民政府 江西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毛竹生产区域划定和生产经营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靖安县人民政府、江西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划定固定的生产区域,合理安排区内居民开展毛竹生产经营活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区域由靖安县人民政府和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划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条 生产区域边界必须立标定界,并在1:10000地形图上标定,由靖安县人民政府和保护区管理局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四条 生产区域必须位于保护区实验区,且毛竹林必须连片分布。
第五条 毛竹生产经营为科学实验抚育生产经营。
第六条 毛竹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生态保护要求,并符合《江西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
(一)坚持保护第一,兼顾增加林农收入;
(二)在划定的固定区域内进行科学合理抚育利用;
(三)控制抚育利用面积和强度,保证毛竹增长株数大于生产经营株数;
(四)严禁新开林区运输道路,只可进行老路维修;
(五)严禁超强度、超范围开展生产经营;
(六)在毛竹生产经营过程中,须保护好一切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要注意保护好林下植被。
第七条 毛竹生产经营申报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个人)提出毛竹生产经营申请并填报申请表(内容详见附表)→辖区村委会、林场审核申请者申请的真实性→辖区保护区管理站、辖区林业工作站结合山场位置、毛竹资源等情况,签署毛竹生产经营审核意见→辖区林业工作站办理毛竹林木采伐许可证。
对于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材料补齐后再予办理。
第八条 毛竹生产经营监管职责及流程
毛竹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由辖区林业工作站和保护区管理站共同负责,县林业局和保护区管理局资源保护科业务指导,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验收,档案材料归档。
监督管理程序:保护区管理局和县林业局业务指导→辖区保护区管理站和林业工作站会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及村委会监督检查,建立档案。保护区管理局及县林业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作业和伐区更新质量进行抽查,建立采伐失信名单,并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
第九条 严格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审批要求违规进行毛竹生产经营,或违规开设运输道路的,辖区保护区管理站、辖区林业工作站应立即制止,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若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暂停该申请单位(个人)下年度毛竹生产经营申报。
(二)辖区保护区管理站及辖区林业工作站对毛竹生产经营负有监督责任,必须正确履行巡护检查职责,所管护的毛竹山场出现未按审批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或发生盗伐、滥伐情况的,将分清责任严肃查处。
(三)毛竹生产经营工作由县林业局牵头,辖区保护区管理站、辖区林业工作站、村委会配合协作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保护区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保护区管理局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起施行。
附件:九岭山保护区实验区毛竹生产经营申请表
附件
九岭山保护区实验区毛竹生产经营申请表
|
|
编号: 年 号 |
||||||||||||||
|
申请生产经营单位(个人): |
林权证户主: |
||||||||||||||
|
林权单位 |
乡镇 (场) 村(工区) 组(林班) 小班 |
||||||||||||||
|
林权证号 |
|
小班号 |
|
|
|
||||||||||
|
小班状况 |
山场名称: 权属: 起源: 面积: (亩)地类: |
||||||||||||||
|
四界 |
东: 南: 西: 北: |
||||||||||||||
|
申请毛竹生产经营情况 |
面积 |
亩 |
亩平 株数 |
株/亩 |
采伐强度 |
% |
生产经营株数 |
株 |
保留株数 |
株/亩 |
|||||
|
是否为集体或租赁山场 |
|
||||||||||||||
|
辖区村委会、分场真实性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
辖区保护区管理站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
林业工作站核实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说明:(1)毛竹经营利用者需提供申请报告、林权证、身份证明等资料连同本表按程序报批,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审核。
(2)本表一式五份,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管理站、村委会、林业工作站、申请者各保留一份。

赣公网安备360925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