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府办字〔2022〕64号
靖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安县办理城镇迁往农村
落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靖安县办理城镇迁往农村落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靖安县办理城镇迁往农村落户管理规定(试行)
《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于2022年3月1日施行,对原《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城镇迁往农村落户规定进行了修改。为规范我县城镇人口迁往农村落户的有序进行,促进城镇与乡村人口的双向流动,根据《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中的五种城镇人口迁往农村落户的情形,特制定本实施规定。
一、对少数原来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人员或下岗的城镇职工,本人要求从城镇迁回农村落户的,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可以凭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证明,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落户。
1.申请城镇迁往农村落户的人员必须全部符合下列条件。
(1)以前是农业户口的农转非人员。
(2)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镇无房。
(3)无固定工作单位(非公职人员)或下岗城镇职工。
(4)实际居住在农村的。
2.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办理城镇迁往农村。
(1)出生以来就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未成年人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其配偶、退休干部职工。
(3)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镇有房的人员。
3.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家庭户,办理迁往农村落户,原则上必须整户办理迁移手续。
4.办理程序。
(1)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镇的无房证明、居民户口簿,到申请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户口从城镇迁往农村。
(2)申请迁入地派出所进行资格预审。
①上网查是否为农转非人员;②查是否属于公职人员(提供社保缴纳查询证明);③在城区是否有房产(提供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镇无房的查询证明)。
(3)申请人签订《城镇迁往农村落户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为:
本人承诺:本人为农转非人员,无固定工作单位,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也不是国家公职退休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镇无房。如有虚假,一经发现本人同意取消申办资格,已办户口迁回原址。承诺人员签字。
(4)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发《城镇迁往农村审批表》
(5)申请人到村、组、乡(镇)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6)申请人到派出所签署意见。派出所审查是否符合申办条件,驻村民警进行入户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含:申请人原来是否为农业人员,有无固定工作单位,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公职退休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镇有无房产,是否实际居住在农村。)
(7)派出所民警将材料收集上报公安局户政大队、分管局领导办理审批手续。
二、已注销户口且原籍为农村地区的退役军人,未在城镇安置就业的,可以由本人申请,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和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在原籍恢复登记户口。
办理所需材料:
1.户口申请表
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
3.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
4.原农村户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派出所打印的原农村户籍常住人口详细表。
6.派出所驻村民警签名的调查报告。
三、户口登记在学校所在地的原籍为农村地区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或者就业创业的,可由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办理所需材料:
1.户口申请表。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大中专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4.大中专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迁移证》。
5.迁入地派出所打印的原农村户籍常住人口详细表。
6.派出所驻村民警签名的调查报告。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村地区户口且夫妻双方均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申请夫妻投靠(非公职人员),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可以由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凭结婚证明、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办理户口迁入。
办理所需材料:
1.户口申请表。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迁移人非公职人员查询证明(提供社保缴纳查询证明)。
4.经村、组、乡(镇)签署意见的《城镇迁往农村审批表》。
5.派出所驻村民警签名的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公职退休人员,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调查报告。
五、原籍为农村的离婚子女,回原籍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可以由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凭离婚证明、居民户口簿等材料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办理所需材料:
1.户口申请表。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
3.迁移人非公职人员查询证明(提供社保缴纳查询证明)。
4.经村、组、乡(镇)签署意见的《城镇迁往农村审批表》。
5.派出所驻村民警签名的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公职退休人员,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调查报告。
六、法律责任
在办理城镇迁往农村落户的申报、受理、审批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理与审批的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法规定予以办理的,分别根据《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违法违规办理的,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0日起实施。
附件:1.办理城镇迁往农村落户的承诺书
2.征求村民小组同意城镇迁农村落户情况表
3.办理城镇迁往农村审批表
附件1
办理城镇迁往农村落户的承诺书
本人承诺:本人为农转非人员,无固定工作单位,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也不是国家公职退休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镇无房。如有虚假,一经发现本人同意取消申办资格,已办户口迁回原址。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代办人承诺:以上承诺内容真实。
代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征求村民小组同意城镇迁农村落户情况表
村 组共有 户 人,经我村小组村民大会讨论,一致同意 家共 人( 、 、 、 、 )迁回我组落户。
村民小组长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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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签名 (按手印) |
手机号码 |
户主签名 (按手印)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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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办理城镇迁往农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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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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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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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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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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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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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人员 |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所在地 |
落户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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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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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小组长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村委主任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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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领导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派出所所长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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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户政大队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公安局领导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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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公网安备360925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