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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靖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安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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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府办字〔202263号

靖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靖安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靖安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靖安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坚持属地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饮水安全的主体责任,负责农饮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养护,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全面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各村(居)委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水量、用水方便度和供水保证率,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卫健委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水质,供水卫生监督、饮水安全宣传、水质检测评定工作及农饮工程规范消毒专业化指导;

县发改委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规划和审批,农村水价的定价批复;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扶持资金;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教体局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的供水安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饮工程建设用地及规划;

县市监局负责供水水价的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入的资金、水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县住建局属行业监管配合单位,县自来水公司作为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的实施主体和供水单位,负责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的工程实施和集中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及供水保障全覆盖技术服务。

第四条  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水源,优先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优先解决用地、优惠用水用电。

第五条  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生产厂区以及净水、配水等设施,周边30米范围内,禁止开展挖沟(坑、井)、采石、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等可能损毁、破坏农村供水工程及设施的活动,禁止堆放垃圾,禁止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与管理,在工程设施周边设置工程公示牌,明确工程名称和管理责任人。

农饮工程管理责任人要做到定期巡查,坚持每月不少于1次,并依照县水利局的行业指导,建立《巡查台账》。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源地进行保护,加强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与环境卫生,设置安全围挡,对工程周边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场地进行平整硬化,确保无杂草、杂物,保障供水水源安全;

对于分散供水工程,村(居)委会应加强村规民约,做好对山泉水或地下水等分散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八条  规模化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做好水质检测工作,确保供水水质安全达标;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疾控中心负责,原则上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饮用水水质检测。

第九条  为保障农饮工程水质安全,全县所有农饮工程均须安装消毒设备,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好定期规范加药消毒(每月不少于1次),做好消毒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确保消毒设备正常运行,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同时,定期进行工程周边环境整治,确保无杂草杂物,并依照县水利局的行业指导,建立农饮工程《管护台账》《消毒台账》。

第十条为解决季节性或突发性缺水问题,各乡镇、村(居)委会应参照《靖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靖府办发〔2020〕7号)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可操作性的《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准备应急救援设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预防突发状况,切实保障农村供水。

第十一条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连续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向县水利局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二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农村生活用水水价,应当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由县发改委依照相关程序,适时进行合理的调整。农村生产用水水价,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并遵守以下规定:

1)按时缴纳水费;

2)不得破坏消毒设施,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3)不得盗用供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4)不得在集中式供水工程公共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县水利局依照《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纳入年度高质量考核(百分制),由县水利局负责督查考核。

1)运行管理30分。集中供水未安装消毒设备的,1处扣5分,消毒设备运行不正常的,1处扣5分,村级未规范建立农饮工程《消毒台账》的,1处扣5分;水质未检测或检测不达标且未整改的,1处扣5分;未按规定完成农饮工程定价收费的,1处扣5分;未按计划规范完成年度维养项目的,1处扣5分;

2)管护机制30分。未规范建立脱贫户《饮水安全评价表》的,1户扣2分;各乡镇、村(居)委会未建立脱贫户和“三类人员”《农村饮水安全台账》的,1处扣5分;未规范建立饮水安全《管护台账》的,1处扣5分;村级未建立农饮工程长效管护机制的,1个扣5分;农饮工程周边环境脏乱差的,1处扣10分;

3)饮水安全检查40分。在各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检查中,发现问题被通报的,省级的1次扣20分,市级的1次扣10分,县级的1次扣5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靖安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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