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江西省 宜春 市 靖安 县(市、区) 中源 乡(镇)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
项目名称:洞下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棘胸蛙养殖基地
用地单位:靖安洞下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 刘大昌
联系电话:
申请备案时间: 2023年9月27日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
面积单位:公顷(0.0000)、%(0.00)
项目名称 |
洞下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棘胸蛙养殖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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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靖安县中源乡洞下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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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历史项目☑ 新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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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途 |
作物种植£ 畜禽养殖£ 水产养殖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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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期限 |
自2023年9月27日至2033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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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用地情况 |
用地地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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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总规模 |
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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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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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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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33 |
0.1933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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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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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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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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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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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棘胸蛙养殖大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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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
占项目用地总规模比例 |
破坏耕作层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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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33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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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类型面积 |
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圈舍用地 |
畜禽绿化隔离带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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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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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建设内容逐一列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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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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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
占项目用地总规模比例 |
破坏耕作层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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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施类型面积 |
看护房(㎡) |
农资农机具存放用地 |
分拣包装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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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污处置用地 |
…… |
(按照建设内容逐一列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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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对所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申报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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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意见 |
经审查,该项目已签订用地协议。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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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意见(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农业发展政策和规划,项目用途及建设内容符合有关要求,情况属实。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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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自然资源部门意见(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
经审查,该项目用地选址符合有关规定,需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用地面积未超过相关规定,土地权属无争议,情况属实。 该项目使用不占用一般耕地。 该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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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
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要求。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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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要求并公告无异议,用地备案手续齐全,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要求,予以备案。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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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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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项目名称按照***养殖项目、***种植项目、***种植配套设施项目、 ***改扩建项目等格式规范填写。
2.项目地点填**乡(镇)**村。
3.历史项目指三部局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文件出台前已建设的设施农业项目(2021年11月27日前)。历史项目判定依据: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为设施农用地或2021年卫星遥感影像为建筑物,地类认定按照项目建设前一年度土地现状变更调查地类填写;新建项目指部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文件出台后新增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2021年11月27日以后)。
4.生产设施类型面积和辅助设施类型面积应根据建设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按照具体用途分别填写面积。生产设施主要类型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温室、规模化畜禽养殖圈舍、畜禽绿化隔离带、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辅助设施主要类型包括: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分拣包装、检验检疫设施,烘干晾晒、保鲜存储、粪污处置、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可在相应栏中自行添加或删减用途分类。
5.乡镇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乡(镇)政府根据审查需要自行明确。如环保、住建、林业、水利等部门。
附件3: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甲方:中源乡洞下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地址:江西省靖安县中源乡洞下村
联系电话:
乙方:靖安洞下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大昌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中源乡洞下村村委
联系电话:
为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协议。
一、设施农业用地位置、面积:
乙方经营的 洞下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中源乡洞下村??组 ,用于 棘胸蛙养殖,总面积 0.1933公顷,使用林地0.1933公顷,设施农用地0公顷。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0.1933 公顷,使用林地 0.1933 公顷;辅助设施用地/公顷(占用地总规模的比例为 / ),使用林地/公顷,设施农用地/公顷。(见附图)
二、土地使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使用该宗土地 10 年。
从 2023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33 年 9 月 27 日止(不超过10年)。
三、土地复垦: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和确定土地复垦
费用 / 元(大写 / )。在设施农业用地经备案同意后,乙方应在 / 个月内在(双方共管的银行账户/乡镇政府规定的银行账户)中一次性缴纳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生产结束后,乙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原土地用途;使用耕地的,应确保复垦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复垦完成后,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在 / 天内退还乙方。
四、土地交还: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乙方应及时将土地交还甲方。乙方如需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续期手续。
五、权利和义务:
甲方:1.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有关补偿;2.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和经营。
乙方:1.享有该土地的生产经营使用及产品处置收益权;
2.不得擅自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4.落实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5.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青苗及乙方建设的设施(建筑物)补偿;6.落实土地复垦(恢复)要求。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或无法定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未按规定备案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甲方有权终止用地协议。
(三)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将该土地转给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四)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执行,双方方均可解除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镇)政府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图
农业设施宗地图
不低于1∶2000勘测定界图
(贴图件处)
说明:
1.农业设施宗地图应采用最新的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图(局部)。图面顶端为图件名称和1:10000标准分幅图图幅号,左下角或左上角空白处加注图例,右下角加注主要坐标点坐标。底端左下角空白处加注制图员和制图日期,底端右下角空白处加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或测量单位公章并填写盖章日期。
2.项目用地红线坐标采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成果、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统一的技术标准,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高斯克吕格投影方式,3度分带(中央经线分别为114°、117°)。
土地复垦方案承诺书
靖安县自然资源局:
本镇承诺:严格遵守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土地复垦事项和要求,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期满后,由我镇负责督促靖安洞下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拆除养殖大棚并恢复原状,完成土地复垦,若期满后未按要求完成土地复垦,我镇愿承担一切责任。
靖安洞下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中源乡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