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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江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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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南昌市房管局、旧改办,九江市棚改办: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保〔2019〕6号),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保〔2019〕6号),为激励支持各设区市、各县(市、区)真抓实干,担当作为,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推动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激励支持对象为年度棚改工作积极作为、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和县(市、区)。

  第三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对照本办法附表《棚户区改造工作评分表》开展设区市本级自评及对所辖县(市、区)考评工作,经设区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可推荐1-2个县(市、区)作为激励支持对象,并将自评考评情况报告、《棚户区改造工作评分表》、设区市本级和所推荐拟激励支持的县(市、区)的评分证明材料分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四条 各设区市在自评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地报告工作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在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评并推荐激励支持对象过程中,应当对照《棚户区改造工作评分表》各项考核指标,采取现场核查、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详尽核查了解有关县(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情况,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开展考评工作,不徇私舞弊,不走过场。

  第五条 对在棚改工作中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经核查属实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存在重大或性质恶劣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对各设区市及所推荐拟激励支持的县(市、区)进行考核评定,同时参考巡视、督查、信访、审计反馈问题和国家、省政府、省有关部门通报表扬、批示肯定等因素,提出激励支持名单。经报省政府同意后,原则上确定3个设区市、10个左右县(市、区)作为激励支持对象。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获得激励支持的设区市、县(市、区)将予以倾斜支持:

  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时,对获激励支持的市、县(市、区)申报的计划和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2.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对获激励支持的市、县(市、区)给予适当倾斜。

  3.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安排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时,对获激励支持的市、县(市、区)给予适当倾斜。

  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在向国家有关部委推荐激励名单时,从3个获省级激励支持的设区市中推选产生。

  第八条 有条件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棚改工作激励支持办法,加大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激励支持力度,增强激励效果。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住房保障工作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2010]57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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